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65号
更新时间:2021-11-09 浏览次数:270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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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65号
【裁判摘要】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关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是就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作出的规定,其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必须为二人以上。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据此,当事人关于法院未经其同意合并审理本案存在错误,进而要求将本案分案处理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关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是就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作出的规定,其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必须为二人以上。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据此,当事人关于法院未经其同意合并审理本案存在错误,进而要求将本案分案处理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