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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股东能否对其成为股东之前的损害行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更新时间:2021-11-09   浏览次数:964 次 标签: 【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

文章摘要:

解读:股东有权对其成为股东之前的损害行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文章摘要2:

解读:(1)《九民会议纪要》第24条规定:“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以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为由抗辩该股东不是适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股东有权对其成为股东之前的损害行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4.【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以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为由抗辩该股东不是适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典案例:

·牟某某、韩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358号

【裁判要旨】(1)原告通过签订案涉协议受让公司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成为公司股东后,其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具有股东资格,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2)在本案诉讼中,其又将其持有公司的股东转让给案外人,并已经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在此情形下,其已在诉讼中失去公司股东身份,不能再行使股东的相关权利,不具有诉的利益,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