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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更新时间:2023-07-15   浏览次数:2604 次 标签: 工伤概念

文章摘要:

工伤即“工作伤害”的简称,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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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概念 回目录

工伤即“工作伤害”的简称,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1.事故伤害,是指因意外的损失或灾祸,导致身体组织或者思想情感等受到损害的事件。

2.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

3.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伤”是指在合同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因无法回避的客观风险而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法律事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1.关于工伤的概念)。

工伤事故法律特征 回目录

1.工伤事故是发生在用人单位中的事故。

(1)用人单位范围:

A.企业;

B.事业单位;

C.社会团体;

D.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以及雇佣他人从事劳动的个体工商户或合伙组织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3.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用人单位的理解

(1)个人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发生的事故:不属于工伤事故。

2.工伤事故是用人单位雇用的职工遭受的人身伤亡(致伤、致残、死亡)的事故。

3.工伤事故是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因个人原因发生伤害不属于工伤事故)。

4.工伤事故必须与职工受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工伤事故在用人单位与受害职工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问题解答 回目录

问题1:用人单位职工遭受的事故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是否属于工伤

解答:工伤事故是指用人单位雇用的职工遭受的人身伤亡(致伤、致残、死亡)的事故,用人单位职工遭受的事故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不属于工伤


问题2:工伤认定是否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

解答:2003年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但是,2010年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删除该条规定。因此,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雇用的职工,除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外,还包括2010年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关于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实行承包经营、职工被借调期间、企业破产以及劳务派遣等特殊工伤责任,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单位工伤一次性赔偿责任。因此,工伤认定通常以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可以说没有劳动关系就没有工伤认定;但是对于《工伤保险条件》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以及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工伤责任的认定并不以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我国工伤事故既包括突发性伤害事故又包括患职业病。

工伤事故排除职工自身故意行为(自残、自杀)、故意犯罪行为(不含过失犯罪行为)、醉酒行为、吸毒行为引起的事故(《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不再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过失犯罪行为作为工伤认定的排除事项。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及其保险待遇】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不属于工伤的情形】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

  26.工伤认定相关法定要件的理解问题

  (1)“职工”应当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69号)

  (2)“工作原因”应当包括因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遵从单位安排等与工作存在直接关系的事项。(31号、34号、35号、70号)

  (3)“上下班途中”应包括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33号)

  (4)申请工伤认定的“1年期限”可因不归责于申请人的正当事由中止或者中断。(36号、37号、63号)

  (5)职工的旁系近亲属在职工因工伤死亡且无直系亲属时,具有申请工伤认定的资格。(64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1.关于工伤的概念。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伤”是指在合同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因无法回避的客观风险而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法律事件。

  职工的伤亡事故符合《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职工的伤亡事故因第三人造成的,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2.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特征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获得了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了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四)其它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同一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明材料;6.其他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证据。

  3.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用人单位的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以及雇佣他人从事劳动的个体工商户或合伙组织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

  一般情况下,实际用工单位即为用人单位,但如果单位实行企业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用人单位为发包方或出租方,不是实际承包经营者或租赁经营者。如果单位仅实行房屋租赁经营,则用人单位为实际租赁者。

  建设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建设,其性质为承揽合同,发包人不是用工单位,应认定用人单位为实际用工单位;对于建筑企业层层转包、分包的,应按实际用工单位或个人确定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或非法用工关系。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不适用本条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另行规定。

  4.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劳动者的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劳动者包括工人和工勤人员。

  退休职工返聘原单位工作或在新的单位工作发生事故伤害,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退休职工与返聘的单位或新单位所形成的是聘用关系,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非法用工关系中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只享受一次性赔偿待遇。

  20.本意见仅供各地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案件时参考,不得对外引用,最高法院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蔺纪全、重庆兴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

【裁判要旨】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裁判要旨】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有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除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规定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根据上述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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