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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合伙人能否以投资行为不顺利为由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

更新时间:2021-11-12   浏览次数:101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合伙投资行为本身必然存在风险,合伙人不能因为投资行为不顺利而主张投资目的不能实现,合伙人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伙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文章摘要2:

解读:合伙投资行为本身必然存在风险,合伙人不能因为投资行为不顺利而主张投资目的不能实现,合伙人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伙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经典案例:

·陈某某、何某某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150号

【裁判要旨】合伙投资法律关系中,投资行为本身必然存在风险,合伙人不能因为投资行为不顺利而主张投资目的不能实现,在投资项目尚未清算或者终止的情况下,其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投资法律关系终止或解除并请求返还投资款缺乏相应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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