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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更新时间:2023-04-11   浏览次数:2087 次 标签: 责令改正

文章摘要:

解读:《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内容设定了义务并明确告知了不履行义务将依法处以罚款的金额范围以及逾期不支付将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的后果,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具有行政可诉性。

文章摘要2:

【注解】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具有行政可诉性。

解读:《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内容设定了义务并明确告知了不履行义务将依法处以罚款的金额范围以及逾期不支付将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的后果,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具有行政可诉性。


经典案例:

·水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州荣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0)黔行申42号

【裁判摘要1】关于案涉《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是否具有可诉性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之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水城县人社局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决定书》,从内容来看,该《决定书》对荣珏公司、陈某设定了义务并明确告知了不履行义务将依法处以罚款的金额范围以及逾期不支付将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的后果,对荣珏公司、陈某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故此,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决定书》为具有可诉性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此项再审理由不成立。

【裁判摘要2】工程量未验收,工程款不确定,仅凭民工投诉即认定拖欠数额属于证据不足——关于原审判决撤销案涉《决定书》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本案中,虽然被申请人未提供水城县人社局要求的材料,但是经查阅原审卷宗,从原审中水城县人社局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水城县人社局在调查过程中,已有证据证明荣珏公司与王某某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的相关情况,而该《劳务分包协议》中又有“年前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50%工程款,待此项目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40个工作日甲方一次性结清尾款(总数按完工后测量数据结算)"的约定,据此,工程量的确认验收与包括劳务工资在内的应付工程款存在直接关联。在此情况下,水城县人社局未就工程量确认及验收的相关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仅依民工的陈述就认定拖欠民工工资款项金额的事实,对该部分事实的认定确属证据不足。此外,申请人在未查明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在其《决定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就已经决定将相对人移送公安机关并完成审批,也违反了正当程序的要求。综上,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据此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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