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当事人签署《确认书》确认股权已经转让给受让人且出让人不再享有任何权益能否认定受让人取得股权成为股东?

更新时间:2021-11-19   浏览次数:1775 次 标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

文章摘要:

解读:当事人虽然签署《确认书》确认股权已经转让给受让人且出让人不再享有任何权益,但公司未出具股东出资证明并修改股东名册,股权并未产生转让法律后果,不能认定受让人取得股权成为股东。

文章摘要2:

【注解】根据《九民纪要》第8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是取得股权成为股东的标志:(1)当事人签署股权转让《确认书》并非受让人取得股权成为股东标志;(2)股东转让合同约定合同生效时股权归受让人所有并非受让人取得股权成为股东标志。

问题:当事人签署《确认书》确认股权已经转让给受让人且出让人不再享有任何权益,能否认定受让人取得股权成为股东?

解读:当事人虽然签署《确认书》确认股权已经转让给受让人且出让人不再享有任何权益,但公司未出具股东出资证明并修改股东名册,股权并未产生转让法律后果,不能认定受让人取得股权成为股东。


解析:(1)根据《公司法》第31条、第32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为设权性登记,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标识;(2)根据《公司法》第7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并修改公司章程系确认股权受让人获得公司股权的必要手续即股权转让生效要件;(3)当事人虽然签署《确认书》确认股权已经转让给受让人且出让人不再享有任何权益,但公司未出具股东出资证明并修改股东名册,股权并未产生转让法律后果,不能认定受让人取得股权成为股东。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三条【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经典案例:

·佛山随新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摘要】受让人不能证明公司出具股东出资证明并修改股东名册,法院依法认定股权未产生转让法律后果——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出资行为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的总称。虽然在股权转让中,转让人和受让人通过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完成交易,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并不意味着受让人已获得相应股权。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为设权性登记,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标识。《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则系股权转让行为生效的规定。只有在股权转让生效的情形下,才由公司履行相应的股东名册变更记载等义务。换言之,有限责任公司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并修改公司章程系确认股权受让人获得公司股权的必要手续,即股权转让生效要件。如前所述,虽文庆公司在成立之初的公司人格与恒信公司人格发生混同,但恒信公司在将其持有的文庆公司60%权益转让予随新公司后,文庆公司事实上系由恒信公司与随新公司共同掌控。虽然如此,但文庆公司并未就此对随新公司出具股东出资证明并修改股东名册,且现有文庆公司章程仍约定工农一合作社持有60%股权,随新公司持有40%股权。随新公司受让文庆公司60%股权并不具备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故本院依法认定文庆公司60%股权未产生转让法律后果,该部分股权权益仍属于恒信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