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行政经典案例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9)云行申165号

更新时间:2021-11-22   浏览次数:194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9)云行申165号
【裁判摘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本案中,李某某白天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出现身体不适,下班回到家中休息,到次日凌晨3时家属呼之不应,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抢救无效,于凌晨4时3分死亡。李某某是在回家之后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属于上述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丽江市人社局和丽江市政府不予认定工伤于法有据,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注解】上班时发病服救心丸坚持工作,下班后在家猝死,不能认定为工伤。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