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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案件监督应当在多长期限内提出?

更新时间:2021-11-23   浏览次数:4280 次 标签: 检察院抗诉再审 民事检察监督 民事案件申请检察监督 申请抗诉

文章摘要:

解读:《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0条之规定,向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年不变期间内提出。

文章摘要2:

解读:《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0条之规定,向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年不变期间内提出。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属于本院受理案件范围;

  (四)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五)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八)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

  (九)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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