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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离退休人员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更新时间:2023-07-15   浏览次数:5132 次 标签: 超过退休年龄 超法定退休年龄 工伤认定 劳动关系

文章摘要:

离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其性质,一般认为不属于劳动关系,具体权利义务根据聘用协议确定。
【解读】(1)一般认为,返聘离退休人员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排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劳务关系处理);(2)对于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返聘人员,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文章摘要2:

【注解1】超过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工伤保险,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工伤认定。
【注解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1) 企业返聘退休人员,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可以认定为工伤;(2)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3)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注解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被聘用后发生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1)《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第26条第(1)规定,“职工”应当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2)《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胡××工伤认定纠纷上诉案》【行政审判案例第69号】要旨: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目录

离退休人员属于特殊劳动者 回目录

1.《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均没有明确规定返聘的离退休人员是否享受工伤待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1)返聘离退休人员排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条件:(1)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或领取退休金。

(2)对于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返聘人员,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明确规定(从全面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应当对返聘离退休人员予以工伤保险保障)。

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4条第2款规定“退休职工返聘原单位工作或在新的单位工作发生事故伤害,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退休职工与返聘的单位或新单位所形成的是聘用关系,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4.《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19条第(三)项则明确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三)属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属于工伤待遇的排除范围,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离退休人员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其性质,一般认为属于劳务关系而不属于劳动关系,具体权利义务根据聘用协议确定。

②《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均未排除返聘离退休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③一般认为,返聘离退休人员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排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劳务关系处理);对于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返聘人员,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陈其象律师提示2 回目录

根据《社会保险法》关于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农民工已经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该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的按民事损害赔偿途径解决。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一至四级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

  26.工伤认定相关法定要件的理解问题

  (1)“职工”应当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69号)

  (2)“工作原因”应当包括因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遵从单位安排等与工作存在直接关系的事项。(31号、34号、35号、70号)

  (3)“上下班途中”应包括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33号)

  (4)申请工伤认定的“1年期限”可因不归责于申请人的正当事由中止或者中断。(36号、37号、63号)

  (5)职工的旁系近亲属在职工因工伤死亡且无直系亲属时,具有申请工伤认定的资格。(64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4.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劳动者的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劳动者包括工人和工勤人员。

  退休职工返聘原单位工作或在新的单位工作发生事故伤害,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退休职工与返聘的单位或新单位所形成的是聘用关系,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非法用工关系中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只享受一次性赔偿待遇。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九条 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

  (二)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

  (三)属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

  (四)属《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陈文海、福州麦顶学园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申1486号

【裁判摘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陈文海认为其在2014年3月26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其应当申请工伤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主张相关权利。本案中,在没有相应工伤认定依据的情况下,陈文海向麦顶学园主张工伤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伍贤青与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二审判决书

【案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昆行终字第10号

【裁判摘要1】本院对商绍珍在受伤时与个体工商户业主伍贤青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裁判摘要2】对商绍珍超过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工伤保险,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工伤认定的争议,本院认为:法律规定退休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该权利可能因为劳动者欲继续劳动而被实际放弃。对于已过退休年龄但仍参加劳动的行为,法律不宜也并无规定予以禁止,对已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法律亦应加以平等保护。工伤制度作为对劳动者的保护制度,与普通民事侵权、劳动合同提供的保护相比,具有“不考虑是否存在一般过错,救济范围更为广泛”的特点,对于已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而言,其民事上的识别、控制能力均趋弱,若不适用工伤保险制度,而是通过以过错为要件的民事侵权或者以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的合同加以保护,就意味着保护程度降低,所享有的劳动权益低于未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形成实质上的歧视。况且,用人单位既然聘用已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就应当为其创造适合年龄、身体状况的工作条件,对于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在劳动时可能受到的损害及救济也应有合理预期,此种预期包括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因未参加工伤保险而蒙受的不利。在本案中,上诉人伍贤青聘用超过退休年龄的商绍珍参加劳动,对商绍珍未购买工伤保险则工作时发生伤害事故将难以得到救济应当有预期,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商绍珍予以工伤认定,可为商绍珍的劳动损害提供不低于工伤保险力度的保护,体现对劳动者的平等保护原则。

·衡水天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冀行申540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张某某1之父张某某2属于申请人天龙物业公司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其在上班途中因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且不属于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

·淄博国源陶瓷有限公司与淄博市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确认上诉案

【案号】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鲁03行终72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受伤是否适用的请示》〔(2010)行他字第10号〕的答复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刘刚不服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案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外,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不能仅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对劳动者年龄上限未作强制性规定,被上诉人刘刚之母苏碧清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参加劳动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的规定可知,《工伤保险条例》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外,一审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仅以苏碧清年满59岁为由,认定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依据不足。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3)晋行初字第73号判决书;二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行终字第306号判决书

·李克英与山东省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上诉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可认定工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可认定工伤

【案号】(2009)垦行初字第10号;二审:(2010)东行终字第59号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翁卫卫与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受理行政判决书案

【案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杭上行初字第47号

【裁判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据此,被告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负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该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其中所列“职工”,并未将“退休职工”加以排斥。又根据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原告虽于2009年11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因咳嗽带血,在治疗过程中,于2010年5月28日经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矽肺壹期,职业接触史:1971年12月-1981年抛光作业、接触粉尘。故原告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在其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于2011年5月11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主体适格,亦未超过相关申请时限。被告于2011年5月13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及浙劳社厅字(2004)246号文的规定对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胡××工伤认定纠纷上诉案【行政审判案例第69号】 

【裁判摘要】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未规定劳动者年龄上限,上诉人以冯××发生事故时年满69岁,已超过退休年龄,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法律依据不足,故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不正确。

【注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被聘用后发生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