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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律师是否享有调查权?

更新时间:2023-07-22   浏览次数:1816 次 标签: 律师调查权 律师调查取证权

文章摘要:

解读:(1)律师具有自行调查取证权;(2)律师依法向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时,行政机关负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文章摘要2:

【注解1】律师查阅婚姻登记档案,需在诉讼过程中,并持受理案件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参考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鲁行申1883号
【注解2】(1)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7条第4款规定,非因不动产诉讼,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查询相关不动产信息依法不应支持;(2)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对对方当事人进行以人查房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8)渝0113行初79号;(2018)渝05行终604号

解读:(1)律师具有自行调查取证权;(2)律师依法向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时,行政机关负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材料的权利】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

  第九十七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典案例:

·党某某与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豫9001行初54号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对于律师的正当调查取证活动无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其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关于“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之规定,律师具有自行调查取证权。律师依法向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时,行政机关负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则构成行政不作为。本案中,党某某系河南××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专用证明,到济源人社局进行调查取证,合法正当。济源人社局作为行政机关,如无正当理由,应当予以配合。济源人社局拒绝党某某调查取证的理由是党某某没有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但是,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是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手段之一,并不是唯一的,与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并不相冲突,因此,济源人社局拒绝党某某调查取证的理由并不正当。关于济源人社局辩称的党某某申请的调查事项可能造成他人信息泄露的理由,本院认为,根据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律师负有保密的义务,如出现泄密事件则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济源人社局的该项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济源人社局作为行政机关,对于律师的正当调查取证活动无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其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属违法行为。

·吴某涛与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沈水湾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上诉案——公安机关拒绝合法信息查询构成不作为

【案号】一审:(2018)辽0103行初460号二审:(2019)辽01行终743号

【裁判要旨】公安机关作为其辖区内户口登记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公民信息,这不属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安机关在提供公民信息的同时,可以告知不得将获得的公民信息泄露给他人以及泄露给他人应自行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拒绝向合法申请查询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公民信息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提起履责之诉。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本案中,被上诉人申请调查时,向上诉人提供了调查专用介绍信、律师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能够证明原告作为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向上诉人调查其受委托案件的被起诉人的人口信息,属于调查与其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上诉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向被上诉人提供包括被查询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关于上诉人提出向被上诉人提供公民人口信息属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依《律师法》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律师提供与其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公民人口信息的行为,不属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上诉人在查询时可以告知查询律师应承担的责任及义务。被上诉人对所查询的公民人口信息应当依法合理使用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不得泄露有关人员的隐私,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鲁行申1883号

【裁判摘要】律师查阅婚姻登记档案,需在诉讼过程中,并持受理案件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该规定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权,但并不意味着律师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不遵守其他法律规定。具体到本案,《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专门性部门规章。依据该办法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据此,律师查阅婚姻登记档案,需在诉讼过程中,并持受理案件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本案中,申请人要求查阅、复印委托人的结婚档案时,其受委托案件尚未进入诉讼程序,也未提供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对其查询、复印要求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2018)渝0113行初79号;(2018)渝05行终604号

——律师申请查询对方当事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合法性

【裁判要旨】不动产登记信息涉及公民隐私权保护,律师申请查询此类信息,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查询主体、查询范围、查询程序等具体规定。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对对方当事人进行以人查房,不动产登记机关予以拒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 一审:(2018)渝0113行初79号;二审:(2018)渝05行终604号

【注解】(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中的诉讼是因不动产诉讼,“诉讼”受到“因不动产”的范围限制,而本案涉及的民事诉讼是民间借贷诉讼,非因不动产诉讼,作为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查询相关不动产信息,依法不应支持。(2)申请查询名下的所有房产信息并未指向特定不动产,属于对特定自然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汇总,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查询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