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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政府能否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使用劳务派遣工?

更新时间:2024-01-04   浏览次数:4486 次 标签: 劳务派遣

文章摘要:

解读:(1)《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10条第5项规定“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第18条规定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2)因此,禁止机关事业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注解】禁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名义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

文章摘要2:

解读:(1)《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10条第5项规定“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第18条规定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2)因此,禁止机关事业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法条链接: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5.问:《办法》提出,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同时禁止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对此应怎样理解?

  答: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专业服务机构,政府一般不向个人购买服务。《办法》明确,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考虑是,在城乡基层社区或某些特殊行业领域,可能存在组织型承接主体缺乏或优势不足的情形,政府可以向个人购买服务;专家学者也可以以个人身份提供政府咨询、专业评审等服务。

  同时,政府向个人购买服务在实践中容易被异化为变相用工。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门以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购买岗位”等借政府购买服务的名义用工,一般由政府部门或劳务公司发布招聘公告,通过考试、政审、体检等程序招聘“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相关人员名义上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实际上以劳务派遣方式到政府部门工作。这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形式,混淆了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和政府聘用编制外人员的不同政策规定,容易造成政府人事管理风险,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办法》规定,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具体实施当中,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办法》有关规定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购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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