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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要素

更新时间:2023-07-15   浏览次数:2656 次 标签: 工伤认定 串岗

文章摘要:

工伤认定的关键三要素:①工作时间;②工作场所;③工作原因。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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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工伤认定有工作时间要素、工作场所要素、工作原因要素、主观过错要素等。

工作时间要素 回目录

1.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时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工作的时间以及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

(1)法律规定的时间;

(2)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

(3)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

(4)加班加点工作的时间;

(5)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

(6)必要的工间休息时间;

(7)不定时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

(8)职工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需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间。

2.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解读】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单位合法要求的加班加点或者单位违法延长的时间。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未经单位安排自觉延长的时间或者主动加班的时间,只要是在从事本职工作,应认定为工作时间,但单位能够证明职工系从事私人事务的除外。——《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5条第2款

工作场所要素 回目录

1.认定职工工伤的“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其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1)“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其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区域;

(2)“工作场所”包括为方便职工工作和生产、解决职工必要的生理需要而设置的相关区域和场所;

(3)职工为完成其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4)“工作场所”包含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而经常变动的工作区域;

(5)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

2.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

(1)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

(2)在工作场所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解读】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区域。如职工因材料用完,主动到相邻车间领取通常由其他职工送交的生产材料时,在相邻车间发生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工作场所适当的延伸也应视为工作场所,如单位提供的工间休息的场所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5条第3款

认定工伤的核心要件:工作原因要素(因果关系) 回目录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构成工伤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内,但是只要事故伤害与工作有关,是因执行职务、业务的原因而发生,也构成工伤

1.一般认为,在认定“工作原因”时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

(1)劳动者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

(2)劳动者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关键在于职工是否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

2.工伤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受到的伤害:

(1)直接原因:职工受伤与本职工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即完全排除其他原因受伤的可能性);

(2)间接原因:职工受伤与本职工作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

【解读1】“工作原因”推定原则是有指职工受到伤害的事实,职工所受伤害确实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在排除所受伤害是非工作原因的情况下,推定职工所受伤害是工作原因造成。适用条件:

(1)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清楚;

(2)有受到伤害的事实,是否因工作原因有争议;

(3)排除了非工作原因。

【解读2】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了单位利益超越职工本身工作职责范围的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伤害。对于那些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生理需要(如喝水、用餐、上厕所、正常的休息)时,由于单位提供的附属设施、设备不完善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5条第4款

主观要素 回目录

除了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伤害以外,即使劳动者有过失、重大过失,仍然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他要素 回目录

特殊情况下构成工伤,仅限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

法律问答 回目录

问题:职工“串岗”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串岗”是指在正常考勤时间,职工离开本人工作岗位到其他人工作岗位上,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职工“串岗”受到伤害,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应当认为为工伤。至于职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致伤,可以按违反劳动纪律对其进行处理,但不能据此作出不得认定为工伤的理由。

陈其象律师提示:工伤认定关键三要素 回目录

①工作时间;

②工作场所;

③工作原因。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及其保险待遇】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不属于工伤的情形】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

26工伤认定相关法定要件的理解问题

(1)“职工应当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69)

(2)“工作原因应当包括因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遵从单位安排等与工作存在直接关系的事项。(31号、34号、35号、70)

(3)“上下班途中应包括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33)

(4)申请工伤认定的“1年期限可因不归责于申请人的正当事由中止或者中断。(36号、37号、63)

(5)职工的旁系近亲属在职工因工伤死亡且无直系亲属时,具有申请工伤认定的资格。(64)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5.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理解。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单位合法要求的加班加点或者单位违法延长的时间。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未经单位安排自觉延长的时间或者主动加班的时间,只要是在从事本职工作,应认定为工作时间,但单位能够证明职工系从事私人事务的除外。

  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区域。如职工因材料用完,主动到相邻车间领取通常由其他职工送交的生产材料时,在相邻车间发生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工作场所适当的延伸也应视为工作场所,如单位提供的工间休息的场所等。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了单位利益超越职工本身工作职责范围的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伤害。对于那些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生理需要(如喝水、用餐、上厕所、正常的休息)时,由于单位提供的附属设施、设备不完善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6.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理解。

  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所从事的工作虽非直接的本职工作,但是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需的行为,包括工作时间以外但与生产工作过程相连续的有关的运输、清理、备料、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预备性和收尾性的工作,也包括因工作必需而进行的更衣、清洗等行为。同时,还应包括那些虽无上级指示但独自从事更加有利于正常本职工作的行为。发生争议时,除非单位能够证明职工所从事的工作是从事“私活”,否则即便该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并非本职工作所必需,也应视为与工作有关。

  7.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理解。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具体工伤认定中,不应当要求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而应综合判断。没有证据否定职工所受到的伤害与履行职责有必然联系,在排除其他非履行工作职责的因素后,应认定为工伤。因为不法侵害第三方逃逸导致侵害的情况无法查清,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8.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理解。

  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提前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工伤

  要综合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时间;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经路线。所谓必要时间,除了考虑两地的距离外,还应当充分考虑道路的畅通情况、代步工具的种类和性能、气候变化情况等因素,以足以保证劳动者能够顺利到达目的地为基线;所谓必经路线,一般是两地的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在劳动者没有走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上班或下班遭到车祸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劳动者绕道的理由。理由正当绕道也应视为必经路线。如职工上下班途中顺便买菜、接送小孩等,该事务是其日常工作生活的必须要求,顺便办事并不改变“上下班途中”的基本性质,在顺便办事前后的途中,如果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仍应当认定为工伤。若绕道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或回家没有必然联系的话,则该过程就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对劳动者绕道理由的不正当性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上下班途中被电动车撞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火车伤人不能认定为工伤

  9.关于企业职工参加本单位(或单位分支机构)组织的集体活动时造成的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的问题。

  企业职工参加本单位(或单位分支机构)组织的集体活动时造成的伤亡应认定为工伤,即使是内设机构擅自组织的活动,只要参与活动的职工有理由相信是单位组织的活动,也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