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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认定工伤

更新时间:2023-03-25   浏览次数:537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工伤条例》第14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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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工伤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作时间条件 回目录

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属广义工作时间)受到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工作场所条件 回目录

1.必须在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2.如果不在工作场所内,不得认定为工伤。

工作原因条件 回目录

1.必须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1)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2)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

2.如果是从事与工作无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

陈其象律师提示: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认定工伤三个条件 回目录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受到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否则不得认定为工伤):

①工作时间前后;

②在工作场所内;

③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9期(总第203期)】 

【裁判摘要】

食宿在单位的职工在单位宿舍楼浴室洗澡时遇害,其工作状态和生活状态的界限相对模糊。在此情形下,对于工伤认定的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判断主要应考虑因果关系要件,即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理解为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而遭受暴力伤害,如职工系因个人恩怨而受到暴力伤害,即使发生于工作时间或工作地点,亦不属于此种情形。

“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约定俗成的做法,职工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准备或后续事务。职工工作若无洗澡这一必要环节,亦无相关规定将洗澡作为其工作完成后的后续性事务,则洗澡不属于“收尾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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