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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

更新时间:2021-12-09   浏览次数:3136 次 标签: 新司法解释溯及力 民法典时间效力

文章摘要:

解读: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争议,明确以法律事实发生时间作为判断是否适用《民法典》及新解释的基准点——(1)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于2021年1月1日之后,适用新解释;(2)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于2021年1月1日之前,合同的履行持续至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则以1月1日作为适用新旧解释的基准点:A.2021年1月1日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B.2021年1月1日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及本解释的相关规定。

文章摘要2:

解读: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争议,明确以法律事实发生时间作为判断是否适用《民法典》及新解释的基准点——

(1)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于2021年1月1日之后,适用新解释;

(2)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于2021年1月1日之前,合同的履行持续至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则以1月1日作为适用新旧解释的基准点:

A.2021年1月1日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B.2021年1月1日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及本解释的相关规定。


【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今后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如何适用新旧司法解释,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原则选择适用。

首先,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另有特别规定,即在《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此类跨合同履行行为分段适用新旧法律: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争议,明确以法律事实发生时间作为判断是否适用《民法典》及新解释的基准点。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于2021年1月1日之后,自然适用本解释。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于2021年1月1日之前,合同的履行持续至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则以1月1日作为适用新旧解释的基准点,1月1日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1月1日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及本解释的相关规定,这与之前司法解释通常适用于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是不同的。

其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一直是明确、统一的。......

最后,关于新增规定和细化规定的溯及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465-466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五条【生效日期】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不溯及既往原则及其例外】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有利溯及适用规则】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第三条【溯及适用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第四条【适用规则细化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第五条【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规则】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三、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合同履行持续衔接适用】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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