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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更新时间:2022-08-25   浏览次数:5672 次 标签: 不属于工伤 猝死

文章摘要:

根据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文章摘要2:

问题1:饮酒或者酒后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单纯的饮酒或者酒后但未达到醉酒标准的,不影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问题2: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仅保留故意犯罪作为认定工伤的排除项,不再将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因此,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影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注解】下班后员工在公司宿舍睡觉猝死不属于工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418号《李某、甘肃矿区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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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 回目录

根据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1)《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3款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应当理解为非因工作原因或工作事故导致的“自残或者自杀”。

(1)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

(2)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

法律问题 回目录

问题1:饮酒或者酒后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职工醉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亦规定职工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是有醉酒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醉酒阀值≥80(mg/100mL)。因此,单纯的饮酒或者酒后但未达到醉酒标准的,不影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问题2: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2003年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2010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为职工因“故意犯罪”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仅保留故意犯罪作为认定工伤的排除项,不再将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因此,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影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治安管理”不包括“交通管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明确被排除在外,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排除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的范围之外。

陈其象律师提示: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包括5种情形 回目录

①故意犯罪(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不再将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②醉酒(不包括饮酒、酒后);

③吸毒;

④自残;

⑤自杀。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不属于工伤的情形】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四、《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十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11.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是指伤亡职工自身存在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该行为与职工的伤亡存在必然联系或者是造成其伤亡的原因,否则职工的伤亡只要符合条例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仍应认定为工伤。另外,职工是否存在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以职权部门做出明确的认定为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理工伤案件时无权自行认定。

  12.如何理解“醉酒导致伤亡”。

  现实生活中,由于人的个体差异,何种程度属于醉酒以及该醉酒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导致了伤亡事故的发生往往因人而异,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和尺度来把握与鉴别。为了便于操作,我们认为只要在发生事故时,其他知情人对伤亡职工是否喝了酒能明显的感知,则可认定为醉酒导致伤亡。

  13.如何理解“自残或者自杀”。

  由于自残和自杀很大程度上要靠对伤亡职工主观思想的判断来认定,一般很难准确认定,因此,除非有充足、明显的证据表明伤亡职工存在自残或自杀行为,一般不宜适用该条款来认定非工伤

  14.关于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关系问题。

  职工的伤亡事故不符合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则不论其是否符合第十六条的规定,都不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陵水黎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上诉人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海南绿城高地投资有限公司蓝湾绿城威斯汀度假酒店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一案行政判决书

【案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琼96行终39号

【裁判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而本案周剑峰“无证驾驶,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也没有关于“无证驾驶,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因此,陵水县人社局、陵水县政府以周剑峰“无证驾驶,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为由分别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发布时间为2010年12月14日,该答复所涉案件事故发生在2008年3月。而《工伤保险条例》于2010年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将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修订为“故意犯罪的”,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本案事故发生于2014年9月,对于是否属于工伤,应按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认定。且本案周剑峰虽然是无证驾驶无牌车辆,但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周剑峰对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故意。

·厦门利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判决书

【案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闽02行终174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82号),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该答复是针对原《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中的“治安管理”如何理解问题,答复认为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伤。2011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已将职工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不得认定工伤的条款取消,因此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不再作为是否认定工伤的依据。再者,何某某虽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但其驾驶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换言之,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与何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是否无牌没有因果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交警部门确认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何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厦门人社局据此认定何某某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

·厦门文治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闽02行终92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82号),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该答复是针对原《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中的“治安管理”如何理解问题,答复认为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伤。2011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将职工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不得认定工伤的条款取消,因此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不再作为是否认定工伤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交警部门确认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苏二丽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而非主要责任,厦门人社局据此认定工伤符合前述规定。

·孟某某与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上诉案

【案号】(2007)海行初字第00295号二审:(2008)一中行终字第656号

【裁判要旨】对工伤直接导致的精神抑郁自杀应认定工伤

·李某、甘肃矿区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418号

【裁判摘要】下班后员工在公司宿舍睡觉猝死不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第一分公司《工作两地生产运行与休息模式》《朱×死亡经过报告》、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3•6”朱×死亡案现场查看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朱×系下小夜班后回到公寓休息期间猝死,既非在工作时间也非在工作岗位死亡,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