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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诉讼时效真的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

更新时间:2023-08-13   浏览次数:2630 次 标签: 诉讼时效起算 持续性侵权诉讼时效起算 持续侵权行为 D188【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持续性侵权行为产生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

文章摘要:

问题:侵权行为持续发生之诉讼时效真的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算吗?
解读:(1)根据《民法典》第188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是持续发生的,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并不存在该等条文规定,不能据此主张权利。
【注释】另外观点认为,对于侵权行为持续、侵权损害后果持续产生情形,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从侵权行为终止之日起算——尽管侵权行为发生之时权利人就知道损害发生和义务人,但由于侵权行为持续、侵权后果也持续,故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时最终的侵权损害后果并不能确定,权利人确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全部侵害后果之时应为侵权行为终止之时【参考案例: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6民终3534号|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诉讼时效应当从侵权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文章摘要2:

【注解1】“侵权行为是持续发生的,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没有法律依据。
【注解2】持续性侵权的财产损失一般应以被侵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确定,但持续性侵权期间根据平均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的侵权人所获收益高于上述一般情形的除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80号

解读:(1)根据《民法典》第188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是持续发生的,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并不存在该等条文规定,不能据此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八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七条 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经典案例:

·舒某某、杨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粤民再429号

【裁判摘要】舒某某、杨某某在再审申请中所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4条“侵权行为是持续发生的,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经查,并不存在该等条文规定,不能据此主张权利。

·深圳市超凡百货有限公司与邓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民二破终字第58-71号

【裁判摘要】广东省高级法院认为:关于2010年5月16日以前的侵权赔偿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超凡百货从2003年10月29日起占有案涉物业至今未向各被上诉人交还的行为侵害了各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该侵权行为一直处于延续状态,各被上诉人的损失亦持续产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4条的规定:“侵权行为是持续发生的,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因超凡百货的侵权行为从2003年一直持续至今,本案各被上诉人关于侵权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并未超过。对超凡百货称2010年5月16日以前的侵权赔偿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高某某与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京民申1786号

【裁判摘要】高某某申请再审称,......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1990年12月5日)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是持续发生的,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由于公交第四客运分公司对高翠英的侵权行为是持续的,因此本案中的抚恤金应当持续计算;.....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现有证据对高某某关于其系文盲,不知晓诉讼时效问题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80号

【裁判摘要】持续性侵权的财产损失一般应以被侵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确定,但持续性侵权期间根据平均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的侵权人所获收益高于上述一般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该条对财产侵权损失的一般规则予以了规定,即基于侵权和损害发生的同时性,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一般能够对被侵权人的损失予以弥补。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均有持续性,如何确定损失发生的时间和市场价格,关系能否补偿被侵权人和惩罚侵权人。本院认为,持续性侵权的财产损失一般应以被侵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确定,但持续性侵权期间根据平均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的侵权人所获收益高于上述一般情形的除外。主要理由,一是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弥补被侵权人所受损害,而从被侵权人角度看,知道和应当知道损害发生时,才有所谓损害补偿,被侵权人才能够得出确定的财产损失价值;二是基于侵权人不能因非法行为获益的原则,如果其持续侵权期间根据平均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的所获收益高于被侵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确定的损失时,则侵权人不能取得该部分非法获益,而应补偿给被侵权人;三是采用持续性侵权期间最高市场价或其他方式计算的最大损失,虽有利于对被侵权人的保护,但对侵权人可能难谓公平,故除外情形下采用持续性侵权期间的平均市场价或其他方式计算损失价值,更为公允。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桂民提字第88号

【裁判摘要】基于持续习性侵权行为产生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从第一次锁机时知道该侵害行为的时间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百事成公司与林××因车款问题一直有纠纷,百事成公司的两次锁机以及中间的租车还贷行为实质上是一个整体,都是基于林××拖欠贷款而引发的,故诉讼时效应从第一次锁机时林××知道该侵害行为的时间起算。百事成公司第一次锁机是在2007年8月1日,林××挖掘机被锁后无法工作,其第一时间就知道了,时效从2007年8月1日开始计算。然而,2008年2月28日林××写给百事成公司一份《请求书》,请求百事成公司不要锁机,该份《请求书》上面虽然只有林××的签字,但是百事成公司一审期间作为林××拖欠其贷款的证据提交的,可以认定百事成公司收到了该份《请求书》。2008年6月6日林××给邓××出具了一份《承诺》,要求邓××在林××还清贷款后将挖掘机返还,《承诺》上面有邓××的签字。2010年4月20日林××曾向一审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的规定,中途双方就贷款偿还、停止锁机的事项进行协商以及林××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实,已经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故林××2010年11月16日向法院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6民终3534号

【裁判炸鱼】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诉讼时效应当从侵权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虽然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对村民自治权利范围内的事务作出决定,但该决定或者制定的村规民约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也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已于2009年3月2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确认陈××具有东南股份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享有成员同等待遇。上述行政处理决定至今未被撤销,表明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依然合法有效,故东南股份社上诉认为陈××不能享有社员同等待遇,其无须向陈××支付涉案分红款及福利待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东南股份社上诉提到的陈××部分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问题,因东南股份社一直未向陈××发放相关款项,侵犯了陈××的股东权利,该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陈××主张相关权利的诉讼时效应当从东南股份社的侵权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而至陈××提起本案诉讼之前,东南股份社的侵权行为尚未终止,故陈××请求支付2010年至2012年股份分红及福利待遇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东南股份社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接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