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能否反诉请求赔偿损失?

更新时间:2023-10-15   浏览次数:3729 次 标签: 抗辩 反诉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规定,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有权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
【注释】(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规定,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或者从工程价款中抵扣属于抗辩;(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规定,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属于反诉。

文章摘要2:

【注解】工程修复整改费用应当反诉而非抗辩。——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25号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规定,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有权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


解析:发包人的主张属于反诉或者另行起诉的情形——

(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

(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

(3)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返修义务或赔偿损失的;

(4)原告逾期完工,被告要主张工期延误索赔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Ⅰ(11) 【管理质量】因承包人的原因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管理质量】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解读】仅文字性修改(将“过错”修改为“原因”;同时将末尾一句的“应予支持”修改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Ⅱ(7)【发包方主张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七条【发包方主张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解读】无变化。

  【理解与适用1】本条规定中的承包人应作扩大解释,不仅指直接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还包括转包关系和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借用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此处的承包人应泛指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同时又对发包人承担质量责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161

  【理解与适用2】司法实践中,准确判断抗辩还是反诉的参考标准,主要包括两方面:(1)看被告的主张是否超越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案外;(2)被告对原告是否具有独立的请求给付内容......如果被告的主张超越了原告诉讼请求范围,且有独立的请求给付内容,则只能以反诉方式提出,必要时应向被告释明,被告坚持不提出反诉的,应在判决中告知被告另行起诉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如果被告的主张没有超过原告请求范围,也没用独立给请求内容,则可以抗辩方式提出,二者应当综合考量。......如果被告主张要求原告返还超付的工程款,则被告的主张具有独立的给付请求内容,显然属于反诉,应按反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163
  【理解与适用3】发包人的主张属于抗辩的情形(一)被告仅以工程款质量问题主张建设工程款......同理,如果被告不提出“减少工程款”,而是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损失为由直接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同样是抗辩而非反诉。(二)被告提出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未按图施工等情形,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三)被告因原告拒绝维修工程而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主张抵扣修复费用的......被告要求原告承担修复费用的主张虽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诉,但该主张未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因此,被告对该项主张有权以抗辩形式提出亦有权提起反诉,被告有选择权,应尊重被告的意见。对被告选择以抗辩形式主张扣除该笔质量修复费用时,法院应作为抗辩进行审理,不应要求被告另行提起反诉。——《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164-165

  【理解与适用4】发包人的主张属于反诉或者另行起诉的情形(一)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因发包人的请求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承包人主张的工程欠款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不能提起反诉主张权利。只能另行起诉。(三)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返修义务或赔偿损失的(四)原告逾期完工,被告要主张工期延误索赔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165

  【理解与适用5】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发包人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是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立法条文保持一致,但并非是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告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也就是说,当事人提起反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而不能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166

  【理解与适用6】施工合同约定违约金可以直接从工程款中抵扣,被告主张减少工程款并抵扣的,应否提起反诉......对于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而发包人以承包人逾期竣工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根据前述反诉与抗辩的识别标准,很容易判断出被告的主张属于反诉请求,应按反诉处理。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可直接将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赔偿金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减,原告也同意在本诉中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直接结算抵扣,也可以在本诉中一并处理,将被告的该主张视为抗辩,无须再提起反诉。——《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167

  【理解与适用7】反诉不予受理,能否仅在“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中驳回......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法院不予受理反诉,应当以裁定形式作出处理,而不应当在“本院认为”说理部分予以驳回。——《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168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25号

【裁判摘要】工程延误违约责任和工程修复整改费用应当反诉而非抗辩——关于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和工程修复整改费用是否应当审理问题。再审申请人原审中主张工程存在瑕疵进行了修复整改,并主张鉴定修复整改费用,实质是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赔偿责任,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以工期延误为由,向湘诚公司主张工期延误违约责任亦系独立的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对以上两项主张未提出反诉,原判决告知再审申请人可另行主张,未予审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