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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处理个人信息情形?

更新时间:2021-12-24   浏览次数:4163 次 标签: 处理个人信息情形 D999【人格权的合理使用】 D1035【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 D1036【处理个人信息免责事由】

文章摘要: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处理个人信息7种情形:(1)取得个人的同意;(2)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3)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4)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5)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6)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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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者可处理个人信息7种情形 回目录

1.取得个人的同意(一般原则);

2.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3.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4.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5.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6.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个人同意”为原则,其他法定情形为例外 回目录

1.依照《个人信息处理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

2.但是有前款第2项至第7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九条【人格权的合理使用】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免责事由】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三条【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孙某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隐私权纠纷上诉案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3民终7378号

【裁判摘要】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抓取技术的运用,使得人们的个人信息在不知不觉中成为大数据的一部分,继而以数据化的方式存储于电子数据库当中。为保护公民的私人空间,维护公民的个体尊严,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权,有权禁止他人以技术手段非法收集、使用个人电子信息。“告知与许可原则”是互联网领域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与《电信与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规定,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被告鑫富源公司为更加精准地开发目标客户,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应用软件筛选、调查原告的个人信息,违反了“告知与许可原则”的规定,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鑫富源公司在号码魔方或是在百度上按号码段导出手机号码后逐一拨打的行为,因手机号码由数字排列组合而成,在与手机主人建立特定联系以前,手机号码本身仅是一系列数字符号,被告掌握手机号码并不必然了解手机主人的个人信息,因此,该行为不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原告自愿签署《平安银行个人征信授权书》,并且手持《平安银行个人征信授权书》和本人居民身份证进行拍照,此举符合委托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被告平安银行取得原告的授权后查询其个人征信报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查询行为不存在过错,不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原告对被告平安银行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对此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