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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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回目录
2003年旧《工伤保险条例》【已废止】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2010年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根据对2010年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不服的,行政复议并非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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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工伤认定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发现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确有错误的,能否直接撤销该工伤认定结论?
解答: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个案确有错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复函》(闽劳社函[2009]365号)规定:根据 《福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51条第三款“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发现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确有错误,应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重新审理,并依法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的规定,同意你局撤销长乐市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航险字[2008]第087号),并责令长乐市重新调查和认定,长乐市劳动保障局拒不改正的,应由你局重新审理,并依法作出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工伤认定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发现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撤销该工伤认定结论,责令重新调查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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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四年五月十八日《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复函因与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相冲突而无效。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行政复议并非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②根据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规定,以下事项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A.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
B.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C.用人单位对缴费费率不服;
D.服务协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
E.工伤保险待遇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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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旧版《工伤保险条例》【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四条【工伤待遇争议处理】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其他工伤保险争议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工伤认定办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