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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初3512号;(2020)渝01民终4206号

更新时间:2023-02-20   浏览次数:333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违约方请求确认合同解除的审查思路
【裁判要旨】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违约方的单方解除通知行为构成违约,不能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虽然在符合特定情形时,违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只能以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对于违约方提起的确认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未解除的,在违约方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应依法予以驳回。即使已经形成合同僵局,法院也不宜直接判决解除合同,以维护守约方的程序利益。
【案号】一审:(2020)渝0112民初3512号;二审:(2020)渝01民终4206号

文章摘要2: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第2期第55-56页
【摘要】违约方不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未出现法定解除或合同约定解除的情形时,违约方的单方意思表示并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即使出现合同陷入僵局等特定情形,在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作为违约方亦应当以起诉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解除合同,而不能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故上诉人要求确认合同已于解除租赁通知函送达被上诉人之日(2019年6月30日)解除,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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