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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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治疗工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和有关补助的待遇,具体内容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补助费等。
医疗费 回目录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1.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规定,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据分别为:
(1)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标准;
(2)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标准;
(3)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 回目录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元/人/天)×70%×人数×天数
1.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30条第4款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不再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交通食宿补助费 回目录
交通食宿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1.交通费=职工因工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
2.住宿费=职工因工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
3.伙食费=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解读】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不再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职工治疗工伤:
A.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B.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②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③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
A.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B.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陈其象律师提示2: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医疗费用 回目录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陈其象律师提示3:第三人已经支付医疗费与工伤医疗待遇不得双重获得 回目录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的治疗和康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医疗费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八条【工伤复发待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四十条【工伤待遇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五条【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费用负担请求权的界定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由谁负担的问题,涉及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我国当前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我国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处于较低水平,为避免剥夺工伤职工获得更高标准的民事赔偿的机会,应依据工伤保险立法精神、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法理进行综合、体系考量,肯定补充模式,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等。
【案件索引】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5958号(2017年9月26日);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2903号(2018年3月6日)
·北京时达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2193号
【裁判摘要1】用人单位应承担医保和侵权赔偿以外医疗费——关于医疗费问题。王某某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已经保险经办部门审核,时达利公司应向王某某支付审核后的医疗费用。因王某某已就本案诉争的医疗费用于另案向侵权人主张并已判决,两审法院认定时达利公司应支付王建波对相应部分予以折减后的工伤医疗费差额,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2】停工留薪期工资扣除误工费——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因仲裁委裁决的数额与其记述的认为部分核算的数额不一致,两审法院按照仲裁委认为部分核算的金额进行审理,并按照确认的工资标准予以重新核算。扣除王建波另案主张的同期误工费,确定时达利公司应支付王建波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