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停工留薪期待遇

更新时间:2024-01-17   浏览次数:4615 次 标签: 工伤治疗期间 工伤医疗期

文章摘要:

停工留薪期又称为“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问题1】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能否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解答1】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不能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则自动延期至停工留薪期满之日。但是,允许职工依法自愿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
【问题2】当事人对于延长停工留薪期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解答2】当事人对于延长停工留薪期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文章摘要2:

【注解】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不包含加班费。——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民申3775号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停工留薪期又称为“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长度最长为24个月 回目录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1)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

(2)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间待遇 回目录

1.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但职工依法自愿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除外。

停工留薪期间待遇的因伤残等级评定和停工留薪期满而停止 回目录

1.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即停工留薪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2.停工留薪期满,停止停工留薪期待遇。

法律问答 回目录

问题1: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能否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解答: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4条规定:“工伤职工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但职工依法自愿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不能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则自动延期至停工留薪期满之日。但是,允许职工依法自愿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


问题2:当事人对于延长停工留薪期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第24条第1款、第26规定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的制度,故劳动能力鉴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延长停工留薪期属于劳动能力鉴定范畴,同样不属于行政赋予或者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综上,当事人对于延长停工留薪期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

A.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B.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②《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4条规定,工伤职工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A.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B.但职工主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

③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

A.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B.但不享有停工留薪期间待遇。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和护理等待遇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工伤治疗期间的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但职工依法自愿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除外。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浙绍行终字第140号

【裁判摘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第二十六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的制度,故劳动能力鉴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延长停工留薪期属于劳动能力鉴定范畴,同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邓××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1期(总第277期)第39-44页】

【裁判摘要】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最长期限不能超过24个月,应是指工伤职工治疗时单次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而非指累计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职工工伤复发,经确认需治疗的,可重新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5民终10330号

【裁判摘要】职工获赔人身损害误工费后还能主张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周某某因工伤休息35天,应视同其正常提供劳动而享有工资,一审酌定佳帆公司支付周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为7028元并无不当。关于佳帆公司认为周某某系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其已经获得误工费赔偿,故不能同时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本院认为,一方面,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前者属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属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不宜径行替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2193号

【裁判摘要1】用人单位应承担医保和侵权赔偿以外医疗费——关于医疗费问题。王某某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已经保险经办部门审核,时达利公司应向王某某支付审核后的医疗费用。因王某某已就本案诉争的医疗费用于另案向侵权人主张并已判决,两审法院认定时达利公司应支付王建波对相应部分予以折减后的工伤医疗费差额,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2】停工留薪期工资扣除误工费——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因仲裁委裁决的数额与其记述的认为部分核算的数额不一致,两审法院按照仲裁委认为部分核算的金额进行审理,并按照确认的工资标准予以重新核算。扣除王建波另案主张的同期误工费,确定时达利公司应支付王建波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并无不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民申3775号

【裁判摘要】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应指正常工作时间的福利待遇,不包含加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可见,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正常工作下的工资标准,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得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因此,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不包括加班工资。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是否应包含加班费,因该部分工资并非劳动者付出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故在计算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另一倍工资时,应以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亦不包含加班工资。停偿留薪期属于非正常工作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应指正常工作时间的福利待遇,亦不包含加班费,且治疗期间不存在加班加点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