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446号
更新时间:2022-01-16 浏览次数:118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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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446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系当地人大代表不能据此人大其经常居住地在当地——即使吴××在2012年至2017年期间为邵阳市人大代表,但是否具有人大代表资格与是否居住于当地并无关系,亦不能据此证实吴××的经常居住地在邵阳市。一审法院在无充分证据证实吴××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他地一年以上的情况下,以其户籍所在地作为住所地,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当事人系当地人大代表不能据此人大其经常居住地在当地——即使吴××在2012年至2017年期间为邵阳市人大代表,但是否具有人大代表资格与是否居住于当地并无关系,亦不能据此证实吴××的经常居住地在邵阳市。一审法院在无充分证据证实吴××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他地一年以上的情况下,以其户籍所在地作为住所地,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