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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再192号

更新时间:2022-01-17   浏览次数:251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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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再192号
【裁判摘要】第三人知晓另案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但无法核实其真实性的不得起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6个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本案中,贾××等三人在得知该房屋登记在建行和平支行名下后一直在通过诉讼等方式积极主张权利。在提起本案诉讼前,贾××等三人已先后提起两次房屋所有权确认诉讼。在(2018)辽0102民初3570号案中,建行和平支行在2018年9月12日的庭审中提交了(1995)沈经初调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主张依据该民事调解书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贾××等三人对建行和平支行提交的(1995)沈经初调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并申请和平区法院调取该案件卷宗,但和平区法院没有调取到相关卷宗。因此,贾××等三人客观上无法知晓该民事调解书的真实性。在(2019)辽0102民初5146号案审理过程中,和平区法院调取了另案执行卷宗中的(1995)沈经初调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加盖了法院查档专用章),并在该案2019年6月27日的庭审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双方对该民事调解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贾××等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民事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日期应以2019年6月27日为起算日,贾××等三人于2019年9月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并未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间。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贾××等三人自2018年9月12日起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民事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并以贾××等三人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间为由不予受理,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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