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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再257号

更新时间:2022-01-20   浏览次数:358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再257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备注:现第234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中“他人”是指次债务人,而“利害关系人”是指主张到期债权存在但其为权利人的人。两种不同身份的主体对于到期债权的异议之救济途径不同,利害关系人因其主张对于到期债权享有民事权益,故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但“他人”的救济途径,一般应通过异议、复议等程序救济。具体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65条规定,在执行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在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中告知当事人异议期限,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虽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但次债务人没有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意味着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效力。次债务人超过期限才提出不存在到期债权等异议,执行法院一般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到期债权是否存在以及到期债权的具体数额进行实质审查,而不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并引导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就本案而言,执行法院在向宏达公司送达履行通知后,宏达公司虽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按照履行通知的要求履行债务,在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宏达公司仍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

文章摘要2:

【解读】(1)次债务人对到期债权执行在异议期内和异议期外均有权提出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通过复议程序救济),而不能提出执行异议之诉;(2)利害关系人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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