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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待遇

更新时间:2021-05-03   浏览次数:179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待遇范围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的待遇、配置辅助器具待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享受伤残待遇。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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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旧伤复发享受的待遇 回目录

1.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

(1)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当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

(20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待遇范围包括:

(1)工伤医疗待遇;

(2)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3)配置辅助器具待遇。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享受伤残待遇。

法庭链接 回目录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的治疗和康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工伤治疗期间的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工伤复发待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邓金龙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1期(总第277期)第39-44页】

【裁判摘要】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最长期限不能超过24个月,应是指工伤职工治疗时单次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而非指累计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职工工伤复发,经确认需治疗的,可重新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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