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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职工因伤导致死亡的,是否享有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更新时间:2023-03-25   浏览次数:122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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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职工因伤导致死亡的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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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职工因伤导致死亡的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回目录

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2.1-4级伤残职工伤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1)伤残职工的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2)但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5-10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不享受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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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停工留薪期死亡享受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②1-4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享受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外的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③5-10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不享受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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