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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隐名股东能否对显名股东涉股权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更新时间:2022-02-01   浏览次数:216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显名股东涉股权裁判结果影响隐名股东利益,隐名股东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隐名股东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资格;(2)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须提供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如果该判决内容并不影响其民事权益,则法院无需进一步审查生效判决是否错误;(3)隐名股东主张显名股东涉股权生效裁判侵害其合法权益不能成立,法院没有进一步审查生效判决是否错误的必要,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文章摘要2:

解读:(1)显名股东涉股权裁判结果影响隐名股东利益,隐名股东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隐名股东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资格;(2)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须提供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如果该判决内容并不影响其民事权益,则法院无需进一步审查生效判决是否错误;(3)隐名股东主张显名股东涉股权生效裁判侵害其合法权益不能成立,法院没有进一步审查生效判决是否错误的必要,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三人撤销之诉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经典案例:

·罗某某等与赣州汽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363号

【裁判摘要1】关于罗××是否为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的问题,本院(2016)最高法民终211号民事裁定已经认定,罗××未能参加到陈××与汽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程序中并不能归责于罗××本人,其于2015年12月1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也没有超过法定六个月的期限,罗××有权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是基于该裁定的指令,在本案的实体审理阶段亦应受其羁束。一审判决对本院生效裁定确认的事项再行审查并作出相反认定,案件审理程序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且在二审中对罗××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的事项,不再予以审查。

【裁判摘要2】关于(2015)赣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是否损害罗××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因讼争股权仍登记于陈××名下,故对外仍由陈××作为贵和公司的股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罗××作为隐名股东,其权利义务来源于与陈××的股权转让协议,且只能依据该协议行使权利。(2014)吉中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和(2015)赣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的内容,是纠正此前的错误判决,并将陈××名下40%的股权回转到汽运公司名下。罗××若认为其作为隐名股东的权利因贵和公司持股结构的变化受到了损害,可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向陈××主张权利,其隐名持有的份额权利,不能对抗汽运公司对其股权享有的所有权。综上,罗××关于(2015)赣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顺予提及,就罗××、陈××主张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审查原再审判决是否存在错误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有所不同,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须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若该判决内容并不影响其民事权益,则没有进一步审查生效判决是否错误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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