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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强制执行举证证明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2-12   浏览次数:132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案外人执行因之诉中,案外人对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需要得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文章摘要2:

解读:案外人执行因之诉中,案外人对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需要得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763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8期总第262期第25-31页】

【裁判摘要】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且需达到享有权益排除执行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执行异议之诉中,利益和主张相对的双方首先是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不能据此当然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105号

【裁判摘要】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所主张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审查可以以《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目的,就是要解决案外人是否有权排除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问题。对此问题的评判,应当以法律、司法解释对于民事权利(益)的规定为依据展开。而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较为原则,尤其是对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类型、范围及条件,不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用于民事案件审理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所主张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审查,可以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为参照。具体到本案而言,王××主张其就案涉房屋排除强制执行的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故可参照加以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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