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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客体

更新时间:2023-08-13   浏览次数:13526 次 标签: 缺陷产品诉讼时效 航次租赁合同诉讼时效 贷改投 拨改贷 保险索赔时效 D188【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D196【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D198【仲裁时效】 D199【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适用权利范围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确认股东身份请求权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本息请求权 兑付金融债券本息请求权 兑付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

文章摘要:

诉讼时效客体(适用权利范围)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范围,即诉讼时效适用于哪些权利范围。
【目录】诉讼时效客体的权利特征;诉讼时效客体应为债权请求权;民法典第196条、第199条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民法权利与诉讼时效关系;保险索赔时效;仲裁时效;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产品质量法第45条);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为2年;申请仲裁时效期间1年;提示:继承权行使不受2年的诉讼时效限制;提示:房屋交付使用后请求办理过户登记的诉讼时效;提示:确认股东身份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文章摘要2:

【解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物权民事纠纷办案要件指南》规定“一般情形下,物权变动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仍适用二年的时效,因为在物权变动结果发生前,物权未发生转移或设定,请求人只能基于债权请求权要求对方交付或协助登记。”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诉讼时效客体(适用权利范围)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范围,即诉讼时效适用于哪些权利范围。

诉讼时效客体的权利特征 回目录

1.具有特定的权利人与义务人(权利人行使权利需义务人协助); 

2.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财产性权利而非人身性权利;

3.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不应影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诉讼时效客体应为债权请求权 回目录

作为诉讼时效客体的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合同之债。

2.担保之债。

3.侵权之债。

4.追偿之债:

(1)因联营、合作、合伙等法律关系,合作者代替其他合作者承担民事责任之后的追偿纠纷之债;

(2)基于担保关系、反担保关系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向应当承担义务者行使追偿权所产生的追偿债权债务关系;

(3)基于公司解散、清算事宜,股东为其他股东承担民事责任后行使追偿权所产生的追偿请求权。

5.无效合同之债: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形成的债权债务。

(1)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注解】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合同无效确认权)并非实体法意义上的请求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另外情形下,即使在合同应当或者事后已经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已经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合同而要求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其行使该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约定的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计算。

6.委托关系中的请求权。

【解读】民事权利分为:

(1)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的直接支配标的物、单方面实现自己意思的权利,无需义务人积极行为相配合;

(2)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是指义务人对权利人行使权利得拒绝给付的权利

(3)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意思表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行使限制期间是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

(4)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约定行为的权利(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需借助他人的行为,故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注解】(1)诉讼时效客体为债权请求权,是指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非诉讼法意义上的请求权——当事人在确认之诉、形成之诉中提出的确认身份关系请求权、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撤销合同请求权、解除合同请求权等诉讼请求权所对应的实体法上的权利并非请求权而系形成权等权利,并非诉讼时效客体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2)部分物权请求权也为诉讼时效客体。

民法典第196条、第199条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回目录

1.[物权恢复请求权]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物权返还请求权]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1)[不论是否登记] 不动产物权人的返还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2)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一般应适用诉讼时效,但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登记的“准不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解读1】(1)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成为“准不动产”(民法典第225条规定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3)未登记的动产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解读2】根据《民法典》第196条第2项之规定,物权请求权中(1)请求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而物权请求权中(4)返还财产,不动产物权和登记动产物权返还财产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未登记动产物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解读3】(1)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请求返还财产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2)其他没有登记的动产物权返还请求权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道德义务请求权]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解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9条定1款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除斥期间|D99]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

A.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B.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 回目录

1.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基于存款关系产生的给付存款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倾向性观点认为】给付存款本息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非物权请求权),由于存款本息请求权具有无特定的履行期限,存款人得随时请求金融机构兑付(此为金融业惯例),且关系到民众的生存利益,故该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兑付债券(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判断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标准主要是认购人是否众多,是否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 

(1)国债、金融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2)企业债券:

A.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B.针对某一或某几个特定主体定向发行的企业债券,因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或者缴足出资请求权,是指因出资人未足额出资或者未出资,公司请求其缴付或者缴足出资的请求权或者公司请求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上述缴付或者缴足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权。

(1)债权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应受公司债权人与公司债务人之间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限制:

A.如果公司债权人对公司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则其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享有的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权利未过诉讼时效期间;

B.如果公司债权人对公司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则其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享有的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权利也经过诉讼时效期间。

【解读】其他承担连带不足出资责任的原始股东承担了不足出资的连带责任后,对未缴足出资的股东享有的追偿权为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起算点应从该原始股东承担缴纳出资的连带责任之日起算。

(2)“贷改投”是指“拨改贷”后,国家基于扶持部分企业、缓解其还款困难的压力等原因,下发相关文件规定将贷款转为相关中央企业对用资企业的出资:

A.要求确认其在用资企业中的出资人身份或者要求享有股东权益的请求权是基于身份权享有的基于确认之诉享有的诉讼法上的请求权,不适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B.中央企业基于出资人身份要求给付股息或者红利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存在争议(国外立法例多规定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C.要求在确认出资不成的情形下,以享有贷款债权为由要求返还贷款: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主要是指如果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债权请求权。

(1)人格请求权:基于人格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A.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请求权(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等)并非债权请求权,而系绝对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B.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请求权,认定其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应无不可。

(2)身份请求权:身份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在其身份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或者有侵害之虞时,向加害人请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回复或者保持身份权圆满状态的权利。

A.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请求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等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基于身份权被侵害产生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B.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请求权(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因亲属关系侵害而发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应以其是否关涉公序良俗为标准:

【解读1】关涉公序良俗的,不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不关涉公序良俗的,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解读2】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必须以特殊身份的存续关系为条件;特殊身份关系不再存续的情形下,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C.因亲属法上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在遭受侵害或者可能遭受侵害时,物权人有权要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权利。

A.目前我国大多数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B.基于物权被侵害产生的确认物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C.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指共有人对其享有共有权的确认并以此为基础请求分割共有物(本质为形成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4)知识产权请求权:基于知识产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权利与诉讼时效关系 回目录

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不适用)、请求权(适用)、抗辩权(不适用)、形成权(不适用)。

1.支配权不适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单方面实现自己意思的权利

A.利益的直接实现性和排他性;

B.义务的消极性。 

(2)支配权不单纯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或减损效力:

A.物权、人格权等权利均为支配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B.担保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通说认为担保人享有的追偿权的性质为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形成权不适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意思表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1)形成权行使单方性,无需他人协助性:一般以权利人的积极行使权利为重要形式,具有特定的相对方; 

(2)民法上对形成权的行使规定限制期间为除斥期间(期间经过则实体权利消灭)非诉讼时效期间。

3.抗辩权不适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抗辩权是指义务人对权利人行使权利得拒绝给付的权利。

(1)抗辩权具有被动性;

(3)抗辩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约束。 

4.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A.原权的请求权;

B.救济权的请求权。

(2)作为诉讼时效客体的请求权是指救济权意义上的请求权。

保险索赔时效 回目录

保险索赔时效是指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修金权利的时效期间。

1.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 回目录

1.《民法典》第198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因此,未规定仲裁时效的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产品质量法第45条) 回目录

参考案例:《王长松与郭永泉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3辑(总第57辑)】

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为2年 回目录

1.《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3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申请仲裁时效期间1年 回目录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其计算,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中止、中断规定,且属于当事人抗辩范围而非仲裁委员会依职权主动审查范围。

(1)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又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设定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避免举证困难、盖然性原则、尊重现存社会秩序,保护交易安全。

A.惩罚眠于权利之上的人; 

B.可以有效避免因年代久远、证据湮灭而导致权利人因证据不足而败诉问题的发生,可以节省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成本。 

C.由于民事诉讼采用盖然性证明标准,诉讼时效制度的实质在于平衡权利人与义务人利益的基础上维护稳定的社会交易秩序,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②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范围:非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A.权利范围(客体);

B.时间范围(溯及力问题)。 

③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并非所有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④诉讼时效学说: 

A.实体权利客体说:法律效果是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则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灭失(显失公平); 

B.起诉权客体说: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起诉权,其法律效果是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当事人丧失起诉权; 

C.请求权客体说(通说):法律后果是在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时,对于权利人权利法院不予保护。

⑤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A.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性质为形成权,应受除斥期间限制(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权均受除斥期间限制);

B.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业主拖欠物业公司的物业费应当认定为债务纠纷,原则上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A.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法院应当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B.如能够证明物业公司连续主张收取物业费或者向业主发出催缴通知,应当认定物业公司的追索行为未超过诉讼时效。

无效合同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计算: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形下,当事人主张基于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五洲明珠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精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全国法院优秀再审裁判文书精选》】。

⑧开发商延期办理房产证:

A.业主随时可以提起违约之诉;

B.开发商虽然违约但已经为业主办理了房产证,从业主收到房产证之日起应当计算诉讼时效两年;业主在两年后才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⑨公司注销2年后,原股东才知道该事宜: 

A.按照公司注销必须经过清理的法律规定,原股东有权诉请法院责令股东对公司进行清算; 

B.原股东的诉权没有诉讼时效期间。 

⑩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的起算: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为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之日。

A.《保险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指定或者应当指定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B.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批复意见,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是指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从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之日开始计算。 

——北京城乡旅游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4辑(总第66辑)

⒒子女追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从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成年时止。此期间,被父母抚养的权利是一种持续性权利,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因抚养义务的持续性,受抚养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亦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第71页)。

A.未成年人向抚养人追索抚养费的请求权具有人身属性,权利的行使受到权利人认知与行为能力、生活状况、权利行使状态等诸多因素的限制;

B.依照诉讼时效立法精神,同时基于维护伦理和社会秩序以及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生存权益的考量,未成人追索扶养费诉讼时效应自未成人成年之时起算:在子女未满18周岁以前,请求义务人支付抚养费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C.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第2期《民事法律适用问答》对于追索抚养费适用诉讼时效问题,认为:未成年人请求支付抚养费的,在其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请求义务人支付抚养费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其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提出追索请求的,则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陈其象律师提示2:继承权行使不受2年的诉讼时效限制 回目录

(1)《继承法》【废止|民法典未规定该条内容】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2)《物权法》【废止|民法典第230条】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继承法》第8条规定与《物权法》第29条规定相冲突,继承、受遗赠开始后发生的归属纠纷,属于确权纠纷,不能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限制。

【结论】继承开始后发生的归属纠纷属于确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3:房屋交付使用后请求办理过户登记的诉讼时效 回目录

权利人占有、使用房屋属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精要】实践中,请求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范畴,不适用诉讼时效。请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为物权性质的权利,其被侵犯产生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杜万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精要》第109页。

陈其象律师提示4:确认股东身份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回目录

确认股东身份请求权并非实体法意义上的请求权,实质为诉讼法意义上的请求权,本质上明确的是权属(确认权),并非诉讼时效客体,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八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九条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条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储蓄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第五条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海上保险合同赔偿时效】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追收未缴出资和抽逃出资】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本报记者问 

  问: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诉讼时效制度是民商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在司法实务中适用广泛。各国多在民法典中对其进行规定,有的国家甚至起草单独的诉讼时效法对其进行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根据当时的情况仅规定了七条内容。之后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虽进行了补充规定,但仍然不够系统、完善。

  近年来,由于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在司法实务中出现的诉讼时效问题呈现多样化、疑难化趋势,因此,加强对司法实务中出现的诉讼时效问题的研究,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对于统一司法尺度,公正高效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解方案》,明确规定从2007年2月份起开始起草诉讼时效司法解释。依据该规定,200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起草工作。此后,我们分别举办了法院系统、金融系统、学术界专家论证会,先后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吸收相关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制度设计。

  问:司法解释制定遵循了哪些工作思路?

  答:由于成文法具有的相对原则性和滞后性等特点,不能完全解决审判实务中遇到的所有具体问题,故需要司法解释予以弥补。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司法解释在制定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工作思路:

  1.明确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确定制定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诉讼时效制度虽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立法目的,但其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权利的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诉讼时效制度的根本立法目的,世界两大法系的诉讼时效立法均体现了这一点。基于这一根本立法目的,诉讼时效制度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制,这是权利人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的牺牲和让渡;但应注意的是,通过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方式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应有合理的边界,该边界就是应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利益衡量,不能滥用诉讼制度,使诉讼时效制度成为义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随意否定权利本身,违反依法依约履行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或者因客观障碍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形下,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诉讼时效障碍制度以合法阻却诉讼期间的继续计算。在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中,我们注重坚持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基于公平原则进行利益衡量,为避免不当扩大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缩解释,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进行了限定、对诉讼时效障碍事由的认定进行了合法的扩张解释。由于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权利,因此,在适用上述制度时,如果存在既可以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也可以做有利于义务人的理解的情形,那么,在不违背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应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

  2.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司法实务界意见,使司法解释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是对法院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法律所进行的解释,因此,对于司法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广泛、深入地调研是科学制定司法解释的基础。在本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我们向十几个高级法院下发了关于征集诉讼时效法律问题的通知,司法解释小组先后赴地方法院实地调研。通过对征集问题的归纳、总结,确定了本司法解释的框架体系和主要内容。对于与审判实务密切相关的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应否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以及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3.全面梳理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科学的修正、整合和完善。针对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司法解释,对司法实务中涉及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中断、中止、效力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该司法解释在对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进行了科学的修正、整合和完善。该司法解释共二十四条,分别从诉讼时效总则、起算、中断、中止、效力、附则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

  问: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权利范围进行了规定,请谈谈该规定的意义以及具体内容。

  答: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权利范围,涉及到哪些权利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不会得到法院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意义重大。该问题既是司法实务亟须规定的问题,又是争论较大的问题。经过深入研究和反复论证,我们在对该问题进行规定时,采纳了理论界通行观点,认为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性。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对于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以及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作了除外规定。这是因为前两种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且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此外,在司法实务中还存在物权请求权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由于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该问题争论较大,故司法解释未予规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各中院民二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苏建平(2011年7月7日) 

  二、关于我省商事审判中需要明确的几个法律问题

  2、无效合同确认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确定问题。

  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在程序法上对应的是确认之诉,与请求权、形成权等实体法权利不同,无效合同的本质在于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就意味着法律对违法行为容忍和接受,因此,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规定,对当事人请求权确认合同无效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基于无效合同引起的所有权转移亦属于无效,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当事人可以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类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争议极大,具体情形十分复杂,最高法院正起草相关的司法解释。我们认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确认合同无效的裁决或判决生效之日是当事人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且能现实行使请求权的一个判断标准,但当事人在此前若能够行使“合同”请求权或返还请求权而不行使的,以能行使请求权之日作为时效起算点。就双务合同而言,按下列方式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其后合同被判决或裁决确认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从确认合同无效的裁决或判决生效之日起算;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因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故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违法或犯罪,不管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有关机关在查处属实后,不妨碍有关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缴被告的非法所得或责令违法犯罪方归还财产给受损失方。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

  五、关于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四)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24.已经合法占有转让标的物的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登记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不动产或者动产,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或内容,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的,均应不予支持。

  25.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27.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又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6.【诉讼时效期间】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债权人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为依据,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承担清算赔偿责任诉讼时效问题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 

【提示】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的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江苏公司与江苏省信息产业厅等股权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

【摘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当股权受到他人侵害时,请求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要旨】从未明确授权任何单位、个人进行经营的基金等国有资产为标的签订的借款合同,虽然在内容上规定了还款期限,但不能以此确定诉讼收悉期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索赔时限理解问题的批复

【摘要】

一、《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索赔时限,是一种权利消灭时效。在我国其他民商事法律中,类似的问题一般是定为诉讼时效(消灭时效的一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规定往往作为诉讼时效来对待。退一步讲,即使不视为诉讼时效,作为一种消灭时效,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约定的方式排除其适用或对其进行更改。

二、某些保险条款中关于索赔时限、通知期限等诸如此类的规定,不是一种时效规定,应当理解为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项合同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此项义务的责任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及其违约所造成实际后果来确定,并不必然导致保险金请求权的丧失或放弃;此外,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第27条理解有关问题的复函

【摘要】关于《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二年”、“五年”期限的理解,大连市人民法院的基本观点是成立的。《保险法》第27条规定的期限,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据保险合同,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赔付的索赔时限,法理上属于请求权消灭时效,不同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二者并不冲突,各自产生独立的法律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要旨】从未明确授权任何单位、个人进行经营的基金等国有资产为标的签订的借款合同,虽然在内容上规定了还款期限,但不能以此确定诉讼时效期限。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备注】“法律另有规定”仅指法律对时效期间长短另有规定/而不是对是否受时效限制另有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民法通则规定了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民法总则未做规定,实践中对民法总则施行后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是否仍然适用,存在不同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指出,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法总则的规定。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三年,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70.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备注】国有财产按其用途可以分为经营性财产和非经营性财产两类: ①未授权给国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属于非经营性财产,由于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一般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②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继承法》

  第八条【诉讼时效】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物权法》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等而取得物权】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提示:担保人的追偿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提示: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并非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67、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丹东市沿江开发区丹东港口经济开发总公司错误扣船担保纠纷上诉案

【问题提示】为扣押船舶而提供的担保是诉讼担保还是债的担保?其担保期限应如何确定?

【要点提示】为扣押船舶而提供的担保是诉讼担保而不是债的担保。该担保的期限应至扣押船舶所涉及的案件处理完毕,包括执行完毕为止,除非担保书中有明确的相反陈述或扣押船舶所涉及的案件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被依法驳回。 

·王长松与郭永泉买卖合同纠纷案

【要点提示】

作为买卖标的物的奶牛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质量标准,也没有国家、行业标准,发现奶牛无子宫、无生育和泌乳能力,应从签订合同的目的及是否符合奶牛的特征等方面认定出卖方是否构成违约;

对存在质量瑕疵的奶牛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不应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适用1年诉讼时效”,因“商品”概念的含义不明确,且该规定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相冲突,《民法通则》在先属于普通法,《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在后属于特别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二年诉讼时效。

·北京城乡旅游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问题提示】如何认定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的起算点?

【要点提示】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对于保险的索赔时效的理解至关重要。而在索赔时效的理解中,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的起算点的理解则是重中之重。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保险发生之日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批复,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指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之日。因此,本案中的索赔未超过索赔时效。在这里,当法律无明文规定之时,应按照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在符合法律精神的情况下,做出适当的研判。

·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9期(总第119期)】

【提示】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裁判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因此,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进行清算,也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属于法人终止,依法仍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类法人与他人产生合同纠纷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其开办单位因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二、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利。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无效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借款担保合同无效后诉讼时效起算的认定

【提示】主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其知道该损害发生之时而非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时起算。

【摘要】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而依法确认该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因该借款合同无效,为此形成的保证合同关系亦应认定无效。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对主合同双方所实施的企业间借贷行为的违法性亦应当知道,债权人就其到期不能收回的贷款及利息损失,有权依法要求保证人及其债权债务的承继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合同应当或者事后已经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已经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合同而要求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其行使该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约定的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计算。本案中,债权人其损失的真实和根本的原因是本案借款人未按其约定的数额和期限清偿借款,故债权人请求保护其相应的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其知道该损害发生之时而非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时起算。 

【裁判意见】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无效合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将对财经界重大经济活动产生重要指导和警示作用。 

①合同效力确认原则上不能对无效合同诉讼时效产生直接或者实质性影响。 

②本着合同有效为普遍原则,合同无效为个别情况的基本理念,即使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各方当事人对待自己的实体债权请求权,也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主张权利期间内行使,而不能等到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才行使。

【裁判观点】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对另一方合同权利的侵害。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而对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尽管已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因合同在事后被确认无效而不为法律所认可,但因合同双方是在自认为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基于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任何一方对其合同约定权利的实现期限均有其明确、合理的预期;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合同义务之时,另一方基于其对合同有效的认识以及对方到期不履行义务的事实自当意识到其合同权利已经受到侵害,即应关注并及时行使其权利;即使其行使权利的结果会因合同无效而使该项归于无效的权利不能实现,但在处理无效合同之后果的过程中亦即依法返还财产、使双方的民事关系恢复到合同履行之前的状况的同时,其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合同被确认无效所遭受的损失亦得以弥补,其合法的民事权利即得以实现。

合同当事人在知悉其预期的合同权利受到侵害即对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届满而不履行约定义务之时,即有权亦应当及时提出权利主张,无论合同在事后是否被确认无效,其对合同对方的请求权亦即其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签订并履行合同,以及对方到期不履行合同等事实而形成的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的权利即已产生。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或以合同无效为由得以在无限的期间内随时要求合同对方实施给付行为,必将使其间的民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有碍于社会流转的客观需求和民事秩序的稳定,有悖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旨,对此依法不应认可与支持。

据此应当认为,即使在合同应当或事后已经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已经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合同而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其行使该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应从合同约定的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羊城支行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提示】当事人关于索赔时限的约定无效。

【裁判要旨】从索赔时效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保监复[2000]304号《关于对〈保险法〉有关索赔时限理解问题的批复》认为:“一、《保险法》第二十六条(注:2002年修订前的保险法)规定的索赔时限,是一种权利消灭时效。在我国其他民商事法律中,类似的问题一般是定为诉讼时效(消灭时效的一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规定往往作为诉讼时效来对待。退一步讲,即使不视为诉讼时效,作为一种消灭时效,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约定的方式排除其适用或对其进行更改。二、某些保险条款中关于索赔时限、通知期限等诸如此类的规定,不是一种时效规定,应当理解为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项合同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此项义务的责任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及其违约所造成实际后果来确定,并不必然导致保险金请求权的丧失或放弃;此外,保险条款中的此类约定不得与法律关于诉讼时效或权利消灭时效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尤其不能违反公平原则。”由此可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所作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上诉人从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当日起六个月内不向保险人提交所需的单证,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是一种对权利消灭时效的约定,该约定违反了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约定无效,应当以保险法规定的索赔期限作为认定索赔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依据。

·龙芳义与永川县永钢综合合作商店确认所有权纠纷上诉案

【提示】确认所有权请求权不适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物权赔偿损失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李忠轩、谭宗焕诉王奇祭祀权案

【问题提示】祭祀权是身份权还是人格权?

【要点提示】祭祀权是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应属于自然人亲属权的一种具体形式,其应归于身份权范围。祭祀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身份权的保护范畴。

【陈其象律师提示】基于祭祀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请求权不适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证券包销协议纠纷案

【问题提示】基于债券公开发行认购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券兑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要点提示】

证券发行方式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又有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承销商向社会不特定投资人或累计达200以上的投资人销售证券。如果是向特定投资人发售证券,则不属于公开发行,也称定向发行或非公开发行。

证券主要有股票和债券两种,其持有人(投资人)的权利义务不完全相同。债券持有人享有到期向发行人请求兑付债券本息的权利。公开发行的债券持有人,其兑付请求权不因超过兑付期限两年而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莫庆新诉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单纠纷再审案

【提示1】债务人对支付存款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存款人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因此,只要存款关系存在,存款人可随时到金融机构取款,并不受到存款期限的限制。法律的这种规定有别于其他类型合同关系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程度,具有一定的物权保护性质。莫庆新以其与信用社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关系,并主张取款的权利不应受到时间的约束。莫庆新依据其认为是信用社出具的存款凭证提起诉讼,是要求信用社履行兑现义务,这种要求是以其确信存款关系真实存在为前提。在双方对存款关系是否存在发生争议,且未被确认之前,不能得出莫庆新知道或应知道自己的财产受到了实际损害的结论。所以,本案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提示2】存单持有人应当对存单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陈述,存单持有人不能作出合理陈述的,应认定没有储蓄存款关系。 

·顾丽红诉周某某抚养费案

(子女抚养费负担 诉讼时效)

【提示】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虽涉及一定的财产权益,但主要是基于身份关系提起的,故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管作武诉张军等股东权案

(公司清算)

【裁判规则】公司股东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进行清算,属于股东的法定义务,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裁判要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将导致公司解散。同时法律还规定,基于上述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现原告股东起诉要求全体股东对公司进行债权债务的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被告股东主张的诉讼时效问题,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后,仅对该公司的经营资格予以终止,但并不影响公司股东的身份地位。公司股东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进行清算,应属股东的法定义务,其不应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河南省桐柏县银洞坡金矿等与中国黄金河南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提示】黄金开发基金诉讼时效应从授权经营之日起确定。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0关于“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即使关于黄金开发基金和黄金地质勘探基金的借款合同中规定有还款期限的,亦不能以此确定诉讼时效期间。

·源润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港保税区国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通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国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建国借款合同纠纷案

【提示】股东抽逃出资不因时间长短或股权转让而免责。

【裁判要旨】抽逃出资的股东,其股权嗣后虽经多次转让,但在其足额补缴所抽逃的出资之前,对债权人权益的情处于持续状态,不应以时间长短或股权是否转让作为其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依据。

【裁判规则】

①股东将资金转入公司验资后,在无正当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又将出资转出的,系抽逃出资的行为。该行为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减少,损害了公司和债权人利益。公司债权人据此请求判令该股东在其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②判决将连带责任变为补充赔偿责任未超诉请范围——债权人诉请抽逃出资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调整为较轻的补充赔偿责任,因补充赔偿责任的承担人享有对主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之前拒绝承担责任的抗辩权,故其责任轻于连带偿还责任,法院裁判调整不违背“不诉不理”原则。

·天津国电海运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盛航运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申请案  

【裁判要旨】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人与海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提示】债券承销人向认购人兑付债券本息后对发行人的给付兑付款本息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裁判要旨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中的“不特定对象”是指最终债券认购人。

【裁判要旨2】代发行人垫款向债券持有人兑付本息的债券承销商“成为债券持有人”的意义,是取得向债券发行人请求兑付债券的权利,但在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方面与债券最终认购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曹曦、黄勇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股东起诉要求支付奖励原始股权价款和应分红的利息,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摘要】本案中,从曹某等5人的二审上诉请求看,其请求的内容包括赔偿损失、支付奖励原始股权价款和应分红的利息,不属于确认物权、返还占有等物权请求权的内容,故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类型。曹某等5人上诉主张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解读】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约束的观点不应适用于股权受到侵害时的情形。

·四川中升科技种业有限公司诉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川民申1012号

【裁判摘要】科技公司请求中升种业公司协助办理案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诉讼主张与一般的债权请求权不同,该项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中升种业公司关于中正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时效期间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解读】土地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上海美田摩托车有限公司与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909号

【裁判摘要】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价值不仅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更在于平衡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利益关系。由于双方转让的是划拨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的房产,需要办理出让手续并取得房产证后才能进行转让过户,因此双方签订协议之时案涉房地产尚不具备转让过户的条件;直至2007年美田公司办妥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取得房产证时转让条件才得以具备,但美田公司此时并未通知正田公司,正田公司对此亦不知情。据此原审法院认定正田公司主张房地产过户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当从美田公司办妥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取得房产证并通知正田公司后才开始计算,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取向,并无不当。美田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解读】土地受让方的过户登记请求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唐山新戴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唐山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35号

【摘要】因相关政府文件能够证明康泰公司一直因土地过户问题向新戴河公司及政府主管部门主张权利,故康泰公司的反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康泰公司反诉要求新戴河公司继续履行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向康泰公司交付打网岗岛内800亩土地,并为康泰公司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林某某与中山市建设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民一提字第50号

【裁判摘要】一审法院认为:......但因双方在《协议书》中没有明确约定办理涉案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具体时间及期限,即林某某可随时向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提出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权利,建设资产公司也应积极履行为林某某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义务。林某某曾于2007年1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产生中断,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故林某某于2009年1月8日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两年法定诉讼时效。建设资产公司主张林某某的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辩解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荆某某与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669号

【裁判要旨】买卖双方就案涉房屋签订买卖合同,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了全部价款且房屋也已交付买受人实际占有的,虽然买受人请求出卖人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权利属债权请求权,但具有物权属性,出卖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办理的,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需要说明的是,因房屋已经实际转移占有,高某某请求荆某某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具有物权属性,原审认为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依法有据。

·陈某某与北京盈电电气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948号

【裁判摘要1】一、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法理基础及适用范围——时效系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的持续而导致一定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系以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为要件,作为阻却权利行使的原因。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旨在督促权利人积极、及时地向相关义务人主张权利,进而尽快稳定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尊重现存法律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保障民事生活的和谐和安定。基于上述制度目的,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并非适用于全部民事请求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条即开宗明义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首先,诉讼时效的客体为债权请求权,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最主要方式就是行使请求权,一方面,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请求权,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另一方面,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的债权请求权拒绝为给付,债权人可以债务人为被告,向国家裁判机关提出旨在获得某种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国家裁判机关根据该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债务人履行相应给付的裁判。债权人所提诉讼为给付之诉。其次,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可知,并非所有实体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包括部分债权请求权亦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裁判摘要2】本案不符合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虽然,确认之诉表现为当事人以提出请求的方式要求国家裁判机关对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裁判,但确认请求权属于程序请求权,而非实体请求权,更非债权请求权。在确认之诉中,诉讼对方不负有承认的义务。确认之诉既然仅是由国家裁判机关对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司法裁判,自然也就不存在通过强制执行方式强制诉讼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主文内容的必要。相应的,诉讼法意义上的程序请求权,自无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原审法院虽然系基于盈电公司的诉讼时效抗辩进行审理,但如前所述,本案并非给付之诉,盈电公司作为确认之诉的相对方,无权援引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而且,结合前述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条关于“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规定以及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相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可知,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不成立,自始不生效不属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制范畴。原审法院对陈某某所提诉讼请求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进而认定其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系认定错误,本院依法纠正。

【解读】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不成立,自始不生效不属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制范畴。

·冯某、程某离婚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66号

【裁判摘要】申请执行抚养费的案件,是否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从抚养费的性质来看,其属于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且事关公序良俗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事关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亦不应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在执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或者其他相关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基本法的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本案中,淮南中院(2019)皖04执恢2号案件系对该院(2012)淮执字第00025号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恢复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当审查(2012)淮执字第00025号案件中,程某于2012年5月9日就2002年11月至2012年5月的抚养费申请执行时,是否适用申请执行时效。本院认为,程某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冯小x尚未成年,其与冯某的抚养法律关系尚在存续期间,且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执行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进行审查认定。申诉人主张程某在本案中的执行申请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解读】从抚养费的性质来看,其属于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且事关公序良俗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事关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亦不应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赣民二初字第7号;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24号

【问题提示】基于债券公开发行认购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券兑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要点提示】

证券发行方式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又有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承销商向社会不特定投资人或累计达200以上的投资人销售证券。如果是向特定投资人发售证券,则不属于公开发行,也称定向发行或非公开发行。

证券主要有股票和债券两种,其持有人(投资人)的权利义务不完全相同。债券持有人享有到期向发行人请求兑付债券本息的权利。公开发行的债券持有人,其兑付请求权不因超过兑付期限两年而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案例索引】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赣民二初字第7号(2006年9月27日);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24号(2009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792号

【提示】债券承销人向认购人兑付债券本息后对发行人的给付兑付款本息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裁判要旨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中的“不特定对象”是指最终债券认购人。

【裁判要旨2】代发行人垫款向债券持有人兑付本息的债券承销商“成为债券持有人”的意义,是取得向债券发行人请求兑付债券的权利,但在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方面与债券最终认购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裁判规则】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时债权并不致消灭,而是变为不能得到法律强制保护的自然债权,故抵押权本身并不当然消灭,但当抵押权人丧失与抵押人协商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的可能性后,为有效发挥抵押物的效用,判决解除抵押权登记具有合理性。

【裁判摘要】关于二审判决认定赛格管理人对机场股份公司的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归于消灭,并导致抵押权消灭,判决解除抵押权登记,是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对于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学理及实践的通行见解是,该债权并不致消灭,而是变为不能得到法律强制保护的自然债权。故二审判决称赛格管理人的债权及抵押权消灭不当。但因本案诉讼中,机场股份公司以诉讼时效抗辩,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债务,故赛格管理人实质上并无再自行或协商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二审判决是否宣布该债权消灭并不会对赛格管理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产生实质影响。同样,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赛格管理人请求实现相应的抵押权亦不能得到司法支持。因抵押人美兰机场公司向法院请求宣告抵押权消灭,亦表示其不再自愿承担抵押责任,赛格管理人不可能再有通过自行或与美兰机场公司协商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的可能性,为有效发挥抵押物的效用,判决解除抵押权登记具有合理性。由此二审判决认定其债权消灭及解除抵押登记,不应视为足以导致再审改判的适用法律错误。

参考资料

[1].  合同撤销权诉讼时效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57
[2].  担保物权存续和行使期间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1381
[3].  无效合同诉讼时效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48
[4].  申请执行期间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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