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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7民初19465号

更新时间:2022-02-19   浏览次数:385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7民初19465号
【裁判摘要】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同时应当具备合理性:第一,调岗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第二,调岗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第三,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第四,调岗不会增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本。原告将被告的职位由信息管理中心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将被告的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到8楼楼梯大厅的前台位置,虽被告调岗后的待遇保持不变,但该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因此,原告对被告进行的岗位调整违反了法律规定。被告向原告邮寄《关于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律师函》,并告知原告其将于2019年6月17日交还门禁卡和其他资料后,不再回原告处上班,该行为应视为被告向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的劳动关系系因被告于2019年6月17日以上述理由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解除,被告正常上班至2019年6月17日。依据本院前述认定,原告对被告存在违法调岗的事实,被告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成立。......判决如下:......二、原告×××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2665元;......

文章摘要2: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解】用人单位恶意调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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