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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一审判决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二审期间能否行使出让股东反悔权?

更新时间:2022-06-29   浏览次数:1234 次 标签: 出让股东反悔权

文章摘要:

解读:(1)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0条规定,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转让股东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2)即使在一审法院判决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后的二审期间转让股东仍然有权行使反悔权,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文章摘要2:

【注解】另外观点认为: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转让股东无权行使“反悔权”。

解读:(1)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0条规定,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转让股东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2)即使在一审法院判决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后的二审期间转让股东仍然有权行使反悔权,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解析:

(1)《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7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根据上述规定,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转让股东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即转让股东反悔权),其他股东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经典案例:

·钟某某与杨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

【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川民再418号

【裁判摘要1】出让方反悔权——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同昭公司章程对于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放弃转让如何处理没有规定,全体股东也没有约定。在杨××主张优先购买后,钟××与朱××及钟××1、陈×、钟××2、付××、谢×、佳兴教育公司解除了《同昭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两份《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并返还了收取的股权转让款。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条规定,对于杨××的优先购买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条规定的“不同意转让”应理解为放弃本次转让,而非永久放弃转让,也非无条件的放弃转让。当然如果以后转让股东再次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仍享有优先购买权。

【解读1】杨××起诉请求:1.确认钟××与朱××于2017年2月27日签订的《同昭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7年3月1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无效;2.判令杨××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钟××拟转让于朱××的同昭公司0.1%的股权(即以0.8万元的价格收购钟家全0.1%的股权)。

【解读2】一审判决:一、确认钟××与朱××于2017年2月27日签订的《同昭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7年3月1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无效;二、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2017年3月1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的同等条件向杨××出售其持有的同昭公司0.1%的股权(同等条件即向钟××支付0.8万元,在2044年4月8日前向同昭公司补足出资4.2万元)。

【解读3】二审判决: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04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2017年3月1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的同等条件向杨××出售其持有的同昭公司0.1%的股权(同等条件即向钟××支付0.8万元,在2044年4月8日前向同昭公司补足出资4.2万元)";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04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确认钟××与朱××于2017年2月27日签订的《同昭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7年3月1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无效";三、驳回杨××其他诉讼请求。

【解读4】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解读5】一审判决(2017年12月18日)后,2018年1月19日钟××与朱××签订协议,约定解除《同昭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此外,钟××1、陈×、钟××2、付××、谢×、佳兴教育公司均与钟××签订了解除协议。

【解读6】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从钟××上诉状所附《通知书》内容可知,虽然钟××解除了与朱××的股权转让协议,但钟××并没有放弃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而是在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杨××按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以行使反悔权的名义,将股权转让价款提高至原协议约定价款的15倍继续对外转让股权,以此来阻止杨××等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钟××的行为既不符合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所谓行使反悔权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钟某某、杨某某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川民再378号

【裁判摘要】在杨××主张优先购买后,钟××与付××及钟××1、陈×、钟××2、谢×、朱××、佳兴教育公司解除了《同昭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两份《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并返还了收取的股权转让款。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条规定,对于杨××的优先购买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钟某某、朱某某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民申5049号

【裁判摘要】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转让股东无权行使“反悔权”——关于朱××就案涉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林××未就同业公司股权转让事项通知朱××并征求同意,损害了朱××的优先购买权。现朱××请求按林××与钟××签订的案涉股权转让合同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受让林××转让的同业公司51%股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二审法院支持了朱××该主张并无不当。......钟××主张林××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再转让同业公司51%的股权。因林××在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前,未就股权转让事项依法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向朱××履行通知义务,故钟××该主张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二审法院未予采纳并无不当。

·朱某某、方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黔执复11号

【裁判摘要】执行阶段股权出让人没有反悔权——贵阳中院查明:已生效的贵阳中院(2017)黔01民初242号民事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方××对被告朱××、斯××与大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贵阳***锦烨住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及《贵阳***锦烨住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所涉及合同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原告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视为放弃;原告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内容、条件,与被告朱××、斯××与大川控股公司签订的合同相同。二、驳回原告方××其余诉讼请请求。......关于股权转让人不同意转让,是否导致执行终结的问题。复议申请人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同意转让股权给方××,执行应终结。对此,贵阳中院执行的是依法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非经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对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复议申请人所提理由,主张在执行程序中也适用股权转让反悔权,系其对法条适用前提理解有误,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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