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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引发争议可诉性

更新时间:2021-11-09   浏览次数:3461 次 标签: 企业改制 劳动争议 受案范围

文章摘要: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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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引发争议,是否具有可诉性 回目录

1.因企业改制活动引发的纠纷,必须是建立在企业“自主改制”基础上,才可以纳入法院主管范围的民事纠纷,由法院才依法予以受理。 

2.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

(1)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2)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3.法院在决定由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是否受理时,不再根据企业性质作出不同划分。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民事权益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范围,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②企业非自主改制(由政府主导、指令下进行改制)引发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纷争的劳动关系,法院不予以受理。 

③企业自主、非自主改制区别:

A.能否体现自由意志;

B.是否等价有偿;

C.当事人地位不同。

④民事纠纷是指基于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A.纠纷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领导与服从的隶属关系;

B.存在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草案内容】因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申请解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五、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注意的问题

  三是因企业职工下岗引发的劳动争议应否受理。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在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人民法院要多做当事人的教育引导工作,尽力缓解矛盾,防止把群体性纠纷引向诉讼。对于因职工下岗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要依法妥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三、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编辑本段 回目录

    问:当前,因企业改制引发的诸如下岗、买断工龄、提前退休等问题,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往往不予受理此类案件。《解释三》是否有新的突破?

    答:针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特别是政府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我们一直认为,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其改制已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特征,而不局限于政府或相关部门主导。对于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处理,完全是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进行,因此,对于这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应依法予以受理。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王国华、国网浙江杭州市富阳区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前提下,对农村电工的安置问题,而安置方案系根据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制定实施。故王国华起诉要求确认与国网富阳供电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补签自2001年9月11日起的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的范围。

·孙双根、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怀宁县供电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于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下的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所涉纠纷系因政府主导下的自上而下的农电体制改革而引发,并非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受理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纷争的劳动关系,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任宏涛、国网河南平顶山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汝州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劳动合同具有合同的性质,其订立需要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故不宜以判决形式判令双方当事人签订或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2014年1月1日双方已签订过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且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对任宏涛上诉要求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程序问题。国网供电汝州分公司在仲裁时已提出终止其与任宏涛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本案中又要求依法判令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围绕当事人诉求审理案件,程序并无不当之处。

·王国华、国网浙江杭州市富阳区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前提下,对农村电工的安置问题,而安置方案系根据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制定实施。故王国华起诉要求确认与国网富阳供电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补签自2001年9月11日起的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的范围。

·龚节平与国网重庆黔江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因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主张其权利,则其主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请求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加班工资和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主张,因超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孙双根、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怀宁县供电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于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下的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所涉纠纷系因政府主导下的自上而下的农电体制改革而引发,并非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受理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纷争的劳动关系,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张忠财与宾县电业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本案系农村电网依国家政策进行改革过程中产生的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障问题,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即使系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也超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前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2000年,原告就已不再上班,停止相关工作。期间被告从没有向原告发过任何形式的工资或生活费,也没有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长达10余年的时间里,原告未行使其权利,直到2017年才申请仲裁。显然,原告主张的劳动争议,已超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期限。

·王某某、山东省棉麻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275号

【裁判摘要】政府主导下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社)是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为山东省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行使山东省政府授权的行政职能。棉麻公司的企业改制行为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改制过程中涉及困难职工安置有相应政府解决途径、涉及省社资产处置问题必须先行评估并且报批、各企业改制均在改革改制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省社在棉麻公司改制过程中履行的是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因此,棉麻公司的企业改革改制属于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行为,并非企业自主进行改制。王某某所诉本案争议系其作为棉麻公司的职工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有关“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据此,原审法院驳回王某某的起诉,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林某某、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鼎市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09民终169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申1699号

【裁判摘要】2006年8月9日,林某某与福建省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签订的《农网配电营业工劳动合同》,该合同本身就是推行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成果。作为进一步推进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而组建的农电服务公司,亦是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主导下改革的新产物。原农电工在新一轮改革中是否应与新组建的农电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鼎市供电公司是否应继续与林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给予林某某何种待遇,系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过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解读】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所形成的农电工劳动合同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务院1999年1月4日下发的国发[1999]2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精神于1999年9月15日下发的闽政[1999]文16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和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在农电管理体制改革方面,上述文件要求“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现行管理模式,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国家将制定农村电工统一考核标准,对农村电工实行统一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经过考核符合标准的,一律持证上岗,并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的合同管理,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录用。”2011年,国家电网公司下发国家电网人资[2011]15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电用工管理的通知》,总体思路为健全业务委托为主、非全日制和劳务派遣为辅的农电用工模式,逐步减少与供电企业直签劳动合同人员。2012年,国家电网公司下发国家电网农[2012]1050号《关于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明确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由农电服务公司与农电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理顺农电工用工管理关系,明确农电用工主体,全面规范用工管理。从上述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进程看,农电用工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有着复杂的历史原因和政策背景,农电工在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先后经历了从乡(镇)电管站到县(市)电力公司再到农电服务公司的管理模式的变化,且上述改革均是在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主导下推行,并非企业自主进行的改制。本案中,根据林某某起诉所主张,其于1984年4月入职秦屿中心供电所,从事配电线路工、电力抢修员工作;2000年秦屿中心供电所并入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后,其于2005年参加竞聘上岗考试并获得通过,于2006年与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签订《农网配电营业工劳动合同》;上述过程本身即为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结果。在推进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进程中,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由农电服务公司与农电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亦属政府主导下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改革措施。故林某某所诉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鼎市供电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要求与“234名县公司定员”同等的劳动报酬待遇而引发的争议,亦属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过程中所引发的纠纷,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