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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行政行为能否作为认定民事案件事实依据?

更新时间:2022-02-25   浏览次数:3403 次 标签: 免证事实 民事案件事实依据 行政职权范围

文章摘要:

解读:(1)行政行为在未被撤销或未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之前,不仅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拘束力,对世也具有合法效力,应作为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依据;(2)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材料是否存在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案审查范围。

文章摘要2:

【注解】生效的行政行为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应作为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4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问题:生效的行政行为能否作为认定民事案件事实依据?   

解读:(1)行政行为在未被撤销或未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之前,不仅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拘束力,对世也具有合法效力,应作为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依据;(2)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材料是否存在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案审查范围。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九十一条【公文书证的复制件、副本、节录本证明力】公文书证的制作者根据文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的证明力。

  在国家机关存档的文件,其复制件、副本、节录本经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一致的,该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具有与原本相同的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七十七条【数个证据对同一待证事实的证明力的认定规则】【删除】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注解】2001年《证据规定》第77条规定属于证据法定主义的痕迹,违反证据的心证原则。


经典案例:

·王某等与甘某某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118号

【裁判摘要1】行政行为在未被撤销或未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之前应作为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依据,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评估报告不属于民事案件审查范围——该评估结果已被东坡区征补办采纳并用于与甘××、荣××签订《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故该评估内容是否有效涉及到《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这也是审查本案申请再审事由的关键,征收补偿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在未被撤销或未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之前,不仅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拘束力,对世也具有合法效力,应作为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依据。至于永达事务所评估程序、评估材料是否存在问题,亦非本案审查范围。因此,王×、刘×关于二审法院不应采信永达事务所的《土地估价报告》作为认定案涉土地价格依据的申请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2】国有土地的管理,包括土地规划、土地用途和性质的确定,均属于政府的行政职权范围,并非属于人民法院司法权力的调整范围。眉山市国土局的回函,确认诉争土地系学校附属设施用地,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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