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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确定当事人?

更新时间:2019-11-23   浏览次数:2236 次 标签: 非法用工

文章摘要:

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确定当事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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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回目录

    1.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用人单位;

    3.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包括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回目录

    1.挂靠单位用被挂靠单位名义招用劳动者且以被挂靠单位营业执照对外经营,在履行劳动过程中发生纠纷:

    A.劳动者可以被挂靠单位为被告;

    B.劳动者也可以挂靠方及其出资人为被告,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用挂靠单位[即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名义招用劳动者,其借用他人营业执照主要做对外经营使用,在履行劳动过程中发生纠纷:

    A.劳动者可以被挂靠方和挂靠方为当事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B.被挂靠方能够证明挂靠方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是借用其名义,被挂靠方承担的应是连带补充责任(先以挂靠方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清偿,不足清偿的由被挂靠方进行补充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第81页)。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

    A.属于无效合同;

    B.劳动者已经履行的劳动的,应当列用人单位、其出资人为当事人,承担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责任。

    ②劳动者与营业执照被吊销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

    ③借用营业执照的责任承担:

    A.行政责任:挂靠经营在行政法上属于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对挂靠单位和被挂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B.民事责任:被挂靠者承担必要的法律后果和风险;

    C.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25条)。 

陈其象律师提示2: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其受雇人员之间关系 回目录

    ①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不能以自己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而免责,劳动者仍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索取相应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劳动者,由出资人承担民事责任;

    ③如果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取缔或不存在,应由出资人向劳动者承担相应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专题文章 回目录

·建筑企业项目部法律地位问题研究  

【要旨】“项目部”是临时组建的“一次性”项目部,项目部直接招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只是代表企业法人,实际的用人单位仍然是建筑企业。“项目部”依法组建、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且领取了营业执照,其法律地位类似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这种类型的项目部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直接招聘劳动者,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承担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义务。“项目部”挂靠在企业法人名下,对外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开展活动,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可以将项目部与挂靠的施工企业法人作为“必要的共同申请人”或“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

    4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47、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挂靠等借用他人营业执照情形下的主体确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八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59.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高报》2001年第1期(总第69期)】

【裁判摘要】被告赖国发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不是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故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本案不是劳动法律关系,而是雇佣法律关系,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劳动仲裁不是本案的必经程序。赖国发以本案应属劳动法律关系为由,主张本案应先进行劳动仲裁,人民法院无权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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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劳动合同法》地方指导意见评述——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和劳动关系的认定   http://www.doc88.com/p-78473942950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