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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赣民终981号

更新时间:2022-03-04   浏览次数:299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赣民终981号
【裁判要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未对不良债权受让人的债权有效性作出正确认定的,受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债权之诉。

文章摘要2:

【解读1】一审诉讼请求:1.佳森公司在拍卖抵押的机械设备及工业用地所得款项中优先支付邓××合法持有的8778348.35元债权;2.诉讼费用由佳森公司负担。
【解读2】一审判决:驳回邓观林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一、撤销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2民初42号民事判决;二、确认邓××对江西佳森机械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本息为8655978.72元(其中本金6595501.06元,利息2060477.66元);三、邓××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本息范围内对江西佳森机械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机械设备拍卖、变卖价款在61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邓××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本息范围内对江西佳森机械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编号:xxx)]拍卖、变卖价款在12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邓××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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