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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诉讼时效

更新时间:2023-09-24   浏览次数:6258 次 标签: D157【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D188【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D196【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无效合同应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文章摘要: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适于诉讼时效,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未经登记的动产)及赔偿损失的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返还财产请求权应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取决于其性质是否为物权请求权还是不当得利请求权——(1)根据《民法典》第196条第2项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2)不当得利请求权(债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注释】合同无效之诉讼时效历史沿革:(1)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保证合同无效,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对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3)200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他字第49号《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鞍山分公司与鞍山证券公司清算组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如何适用诉讼时效的请示的答复》载明——对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4)《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七条“关于不良债权转让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定“......相关不良债权的诉讼时效自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文章摘要2:

什么是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无效合同应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目录

无效合同之债 回目录

1.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形成无效合同之债。

2.无效合同请求权体系包括——当事人享有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适于诉讼时效 回目录

1.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实质上为程序法意义上的请求权,并非实体法意义上的请求权,故其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注解】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实质为诉讼法意义上的请求权(确认权),并非作为诉讼时效客体意义上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未经登记的动产)及赔偿损失的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无效合同返还财物、赔偿损失诉讼时效 回目录

1.返还财产请求权应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取决于其性质是否为物权请求权还是不当得利请求权:

(1)物权请求权(不动产物权和经登记的动产物权)应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2)不当得利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注解1】返还财产请求权应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取决于其性质是否为物权请求权还是不当得利请求权——(1)根据《民法典》第196条第2项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2)不当得利请求权(债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2.赔偿损失请求权系因缔约过失责任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注解2】折价补偿请求权原则上对其性质可以认定为不当得利(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3.另外情形:即使在合同应当或者事后已经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已经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合同而要求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其行使该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约定的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计算(200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他字第49号《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鞍山分公司与鞍山证券公司清算组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如何适用诉讼时效的请示的答复》认为,对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注解3】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他字第49号《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鞍山分公司与鞍山证券公司清算组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案中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如何适用诉讼时效的请示的答复》载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鞍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鞍山人寿公司)与鞍山证券公司签订的证券交易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履行期限,该期限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实现其权利的合理预期期限。该案中,鞍山人寿公司以证券交易合同有效成立为由诉请鞍山证券公司返还国库券或返还购券款,其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是基于其认为合同有效而先行履行合同义务,鞍山证券公司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合同义务致其损害的事实而产生,故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鞍山证券公司不履行约定义务,鞍山人寿公司即应当认识到其权利受到侵害。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利益衡量原则,该案中,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1)《民法通则》【废止】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仅指法律对时效期间的长短另有规定,而不是对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另有规定。

【法条链接】《民法典》19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合同无效享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A.合同当事人作为权利人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

B.合同之外第三人诉请确认合同无效并基于合同无效享有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也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但如果合同之外第三人并非诉讼主体,则应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3)对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A.属于法官自由裁量范围;

B.对于原审裁判认定无效合同诉讼时效适用诉讼时效期间,裁判结果基本公正,再审时不属于非改判不可的情形,不予改判。

解读 回目录

《民法典》第196条第2项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无效合同返还财产应当根据民法典第196条第2项之规定来确实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1)无效合同之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之返还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2)无效合同之不当得利以及返还没有登记的动产物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七、关于不良债权转让无效合同的处理

  会议认为,人民法院认定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后,对于受让人直接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通过再次转让而取得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转让人、转让人与后手受让人之间的系列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受让人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数额应以受让人实际支付的价金之利息损失为限。相关不良债权的诉讼时效自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转让不良债权中出现单笔或者数笔债权无效情形、或者单笔或数笔不良债权的债务人为非国有企业,受让人请求认定合同全部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转让人之间的资产包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请求认定已履行或已清结部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尚未履行或尚未清结部分无效,并判令受让人将尚未履行部分或尚未清结部分返还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再向受让人返还相应价金。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本报记者问 

  问: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较大的问题。我们注意到,在本次起草过程中对该问题进行了研究,但在发布稿中没有规定该内容,请问是怎么考虑的?

  答: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的确是司法实务中急需规定的问题,但由于在讨论过程中,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争议颇大,未形成倾向性意见,故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决定对该问题暂不予以规定,待进一步研究。

  在无效合同法律关系中,主要有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三种请求权。在司法实务中,主要涉及两类诉讼时效问题:第一,上述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虽明为请求权,但实质为实体法上的形成权,因此,通说认为,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应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但由于合同无效制度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故我国合同法并未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除斥期间进行规定。返还财产请求权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赔偿损失请求权是因缔约过失责任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故也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二,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该问题是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最大的问题,主要有三种争议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理由是:合同无效只能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只有在判决或裁决确认合同无效之时才产生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请求权,权利人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期间才起算。至于因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权利人的不利益,可通过实体法的规定依公平原则进行解决,不应以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提前起算来解决。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理由是:当事人基于合同有效而签订和履行合同,其对权利实现的合理预期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故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而无论合同事后是否被确认无效。而且,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多因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产生,而非因合同被确认无效产生。第三种观点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存在不足,前者会产生权利睡眠问题,后者则会带来无效合同按有效对待的无奈,应综合前两种规定作折衷规定,即:合同被确认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9期(总第119期)】

【提示】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裁判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因此,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进行清算,也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属于法人终止,依法仍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类法人与他人产生合同纠纷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其开办单位因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二、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利。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裁判规则】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对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

——借款担保合同无效后诉讼时效起算的认定

【提示】主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其知道该损害发生之时而非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时起算。

【摘要】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而依法确认该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因该借款合同无效,为此形成的保证合同关系亦应认定无效。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对主合同双方所实施的企业间借贷行为的违法性亦应当知道,债权人就其到期不能收回的贷款及利息损失,有权依法要求保证人及其债权债务的承继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合同应当或者事后已经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已经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合同而要求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其行使该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约定的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计算。本案中,债权人其损失的真实和根本的原因是本案借款人未按其约定的数额和期限清偿借款,故债权人请求保护其相应的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其知道该损害发生之时而非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时起算。 

【裁判观点】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对另一方合同权利的侵害。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而对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尽管已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因合同在事后被确认无效而不为法律所认可,但因合同双方是在自认为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基于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任何一方对其合同约定权利的实现期限均有其明确、合理的预期;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合同义务之时,另一方基于其对合同有效的认识以及对方到期不履行义务的事实自当意识到其合同权利已经受到侵害,即应关注并及时行使其权利;即使其行使权利的结果会因合同无效而使该项归于无效的权利不能实现,但在处理无效合同之后果的过程中亦即依法返还财产、使双方的民事关系恢复到合同履行之前的状况的同时,其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合同被确认无效所遭受的损失亦得以弥补,其合法的民事权利即得以实现。

合同当事人在知悉其预期的合同权利受到侵害即对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届满而不履行约定义务之时,即有权亦应当及时提出权利主张,无论合同在事后是否被确认无效,其对合同对方的请求权亦即其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签订并履行合同,以及对方到期不履行合同等事实而形成的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的权利即已产生。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或以合同无效为由得以在无限的期间内随时要求合同对方实施给付行为,必将使其间的民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有碍于社会流转的客观需求和民事秩序的稳定,有悖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旨,对此依法不应认可与支持。

据此应当认为,即使在合同应当或事后已经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已经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合同而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其行使该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应从合同约定的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裁判意见】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无效合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将对财经界重大经济活动产生重要指导和警示作用。 

①合同效力确认原则上不能对无效合同诉讼时效产生直接或者实质性影响。 

②本着合同有效为普遍原则,合同无效为个别情况的基本理念,即使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各方当事人对待自己的实体债权请求权,也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主张权利期间内行使,而不能等到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才行使。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锡民三初字第0184号

裁判规则】诉讼时效制度仅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请求权,故诉讼当事人就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的,即使诉讼距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超过2年,诉讼当事人亦不能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民二初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徐民二终字第0474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当事人一方起诉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另一方能否以诉讼时效作为抗辩?

·(2010)大民初字第8466号;(2011)一中民终字第3423号

——诉讼时效制度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中的适用

【裁判要旨】合同无效制度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当事人民事行为所进行的主动干预,且无效的原因主要在于其违法性,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无效的法律性质,故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但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返还或赔偿损失请求权,则属于请求权的范畴,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二终字第87号 

【裁判要旨】国家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需承担的过错赔偿责任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应确定为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主债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之日。

·(2010)惠民二初字第27号;(2010)郑民三终字第912号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裁判要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未经国家相应职能部门的批准,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因单纯时间经过并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诉请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07)万民初字第4174, 4175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二中民终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因合同被确认无效而发生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241号

【裁判摘要】华海公司主张两份委托贷款协议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时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本案华海公司反诉主张的不当得利系弘瑞丰公司因转让3.5亿元债权所获得的高额利息,该利息实因双方前三笔借款所产生,如存在不当得利,应是基于违反法定利息标准而产生,与两份委托贷款协议无关,故委托贷款协议的效力问题并不影响上述认定,亦不能改变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华海公司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并且,华海公司所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没有法律效力,其后也未颁布正式稿对该问题作出规定,其该项主张亦缺乏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认定华海公司于2015年7月提出反诉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华海公司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685号

【裁判摘要】恒发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合作协议》无效,并非债权请求权,亦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