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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和解协议效力

更新时间:2021-10-06   浏览次数:4269 次 标签: 和解协议

文章摘要:

和解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

文章摘要2:

【注解】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撤回仲裁申请后不能再次申请仲裁从而恢复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劳动争议和解协议,对方可再次申请仲裁。——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50.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劳动争议和解协议,对方可再次申请仲裁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和解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

和解协议类型 回目录

协商解除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以及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的合意、其他情形主要是对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作出安排的协议。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实质是无解除权的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以第二契约解除第一契约,使契约的效力溯及消灭。

(1)解除协议既是合同解除的协议,也是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

(2)判断合同是否解除的因素:

A.双方是否已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

B.双方是否已就解除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

C.双方对解除后的法律效果未臻一致,不应认定合同已解除(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应将合同解除后的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的支付问题认定为解除合同协议中的必备条款;如果这些事项未达成一致,解除合同的协议是否成立则不无问题)。

2.劳动者单方解除:该协议仅是劳动者行使解除权后的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后的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

4.劳动合同终止: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对终止后的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

和解协议性质 回目录

1.应当认定为劳动合同的一种;

2.在效力规则上仍应首先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和解协议法律效力 回目录

1.和解协议应当认定有效:

(1)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

2.和解协议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或者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

和解协议撤销 回目录

和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撤销权应当受到出除斥期间的限制;

2.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5条规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根据发出解除要约的主体不同而不同:

A.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B.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最低工资的强制性规范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范:

A.约定的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合同条款应当无效;

B.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权利义务的协议中,关于支付工资报酬(主要是未付工资)的约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也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第134页);

C.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认定该协议中关于工资数额的约定。

③加班费既是对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增加的额外的劳动量的合理补偿,也是有效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A.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超过法定条件下的加班时间,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B.我国现行法关于加班费标准的强制性条款,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的效力不产生影响,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加班费低于加班费的法定标准的,亦应认定有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加班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低于部分则应当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第136页)。

 ④双方当事人在对合同解除/终止后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中作出的不同于法律规定标准的经济补偿金的条款,应当认定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第137页)。   

⑤如果当事人在合同解除/终止后的权利义务的协议中对赔偿金作出了约定,该约定都不因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赔偿金标准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第138页)。

⑥合同解释的合法性假设是指法官在解释合同时,如果能够得出两种解释结论,其中一个结论是合法的,而另外一种解除会导致合同违法,那么应当尽量使合同解释所得出的结果合法,从而使合法的解释优先于不合法的解释。

A.首先对被违反的法律作出目的解释,得出违背该法律规范合同是否应当无效的结论;

B.对该合同的条款作出解释,在解释时应当使合同尽量合法。最终使合同从可能无法而无效转变成合同合法而有效。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处分协议效力的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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