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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逾期未受理或仲裁,当事人能否直接起诉?

更新时间:2019-09-08   浏览次数:352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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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逾期未受理或仲裁,当事人能否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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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逾期未受理、仲裁,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回目录

    一、法院应予受理;

    二、法院不予受理的例外情形:

    1.移送管辖的:

    A.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地域管辖);

    B.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C.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正在送达、送达延误的;

    3.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4.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即案件正在排期的);

    5.启动鉴定程序、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6.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应当提交的相关凭证、证明 回目录

    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1.当事人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规定【仲裁委员会超过5日(应指5个工作日)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当向法院出具其仲裁申请时间的凭证(仲裁委的仲裁申请回执单、仲裁申请时间确认书、终止审查确认书等);

    2.当事人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当向法院出具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和裁决尚未作出的确认书。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二条【对仲裁机构逾期未受理或仲裁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的事实理由;

  (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

    十、仲裁机构有正当理由逾期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在45日内作出仲裁裁决,最迟可再延长15天。这是否意味着超过60日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的是“一调一裁两审”制度。仲裁是诉讼前置程序,不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通过调解和仲裁,有利于劳动争议能够尽可能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尽量减少打官司。所以,如果仲裁机构因为有正当事由而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尽可能从时间上给予一定宽限,使劳动争议能够在最初阶段予以化解,而不必继续漫长的诉讼程序。这种做法有利于维护“一调一裁两审”制度的稳定,避免了该制度流于形式,从而防止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便径行进入审判程序。总结审判经验,本司法解释规定仲裁程序存在下列事由即为正当事由,即使逾期当事人也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一)移送管辖的;(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三)等待诉讼、评残结论的;(四)启动鉴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五)因正当理由,案件正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待仲裁的;(六)其他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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