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撤销终局裁决案件能否享有上诉权?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申请撤销终局仲裁裁决的条件 回目录
1.必须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法定应予撤销情形之一: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解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17条规定:“对符合简易处理情形的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条规定,已经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作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申请期限: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3.管辖法院: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
中级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当事人不享有上诉权) 回目录
1.撤销仲裁裁决:撤销后仲裁裁决即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裁定驳回用人单位的撤裁申请。
中级法院处理用人单位申请撤裁的审理期限 回目录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中级法院处理用人单位申请撤裁的审理期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2.应当按照《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法院应当在受理撤裁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驳回申请的裁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六条【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上诉权】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备注:“用人单位”应当包括用工单位、出资人、开办单位、主管部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六十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十七、对符合简易处理情形的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条规定,已经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作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