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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1民终2947号

更新时间:2022-03-14   浏览次数:2842 次 标签: 水稳层施工 水泥稳定碎石层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1民终2947号
【裁判摘要】水稳层施工后路面摊铺完工视为水稳层验收合格——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按照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逐级进行。分项工程完工后,应根据检评标准进行检验,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检查合格。帝城公司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国家对相关施工规范存在其他规定,故应按照上述规定对相关施工技术问题进行认定。根据上述规定,在永昌公司施工的水稳分项工程完工后,应该按照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根据帝城公司的陈述,案涉公路于2018年9月即开始铺设沥青,而沥青铺设工程为永昌公司施工的基层工程之后的面层分项工程。可以看出,永昌公司施工的该分项工程在此时已经经过了检验、评定,并检查合格。帝城公司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对相关工程的施工程序、标准要求相对于并无施工资质的永昌公司显然更为了解。帝城公司于2018年9月开始铺设沥青时应该已对永昌公司施工的水稳工程检验评定合格。双方合同约定自验收合格第一日起算质保期,从该日起算至永昌公司起诉已经超过两年,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的质保期已经届满,符合实际情况。帝城公司上诉主张应自案涉道路全部竣工验收之日的2020年1月10日起算质保期,与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摘要1】(1)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永昌公司主张的因维权而花费的律师费45000元,因尾款未付系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不同所致,并非帝城公司恶意违约,故律师费一审法院认定由帝城公司负担一半,即22500元。(2)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律师费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永昌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金额为45000元有误,永昌公司实际支付的律师费为30000元,故根据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帝城公司应负担的永昌公司支出的律师费损失为15000元,一审法院计算有误,本院二审予以纠正。
【注解】水稳层——水稳层是水泥稳定碎石层的简称,即采用水泥固结级配碎石,通过压实,养护完成。水稳的配合比应事先在实验室内进行配合比试配,以确定水泥掺量和粗细集料比例,同时确定最大干密度。量大可采用水稳搅拌站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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