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文章摘要:
【注释1】(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违约金”属于发生应税交易渠道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属于“销售额”;(2)根据《增值税法》第3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仅限于销售方;(3)只有“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才属于“销售额”,才需要交纳增值税。
【注释2】违约金是否缴增值税关键看是否属于"价外费用"——(1)销售方因已履行的应税交易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才需要缴纳增值税;(2)其他情形一般不需要。
文章摘要2:
解读:(1)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2)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析1: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条例第6条第1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而非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费用。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支付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析2:合同未履行且经营业务尚未发生时收取的违约金不构成增值税应税行为——(1)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或解除;(2)合同订立后买方单方解约支付的违约金;(3)定金没收或双倍返还。
解析3:合同履行后买方违约支付的违约金应认定为相关的价款|(1)开票义务——销售方需将违约金并入销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与主合同一致;(2)税务处理——需按“含税价”换算不含税金额计算销售项税额。
解析4:合同履行后卖方因履行瑕疵(产品/服务质量问题)支付的违约金——(1)因购买方并未发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等应税行为,购买方不得为销售方开具发票;(2)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6条、第27条规定,该违约金实质属于销售折让,应由卖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收入。
解析5:合同履行后卖方因迟延交货产生违约金,双方未发生应税行为(销售)——(1)买方无须开票;(2)买方无须缴纳增值税,但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析6:因第三方侵权支付赔偿则权利人取得的赔偿属于侵权损害赔偿金——(1)无须开票;(2)无须缴纳增值税,但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条链接:
《增值税法》
第十七条【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价款不包括项】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
(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产生的消费税;
(三)车辆购置税、车船税;
(四)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增值税暂行条例》【废止】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修正)
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
(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参考资料:
关于违约金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备忘录
发布时间:2025-07-18 15:50 来源 : 上海税务
一、事实情况描述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外出租房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由于承租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收取承租方的违约金10万元。A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问题分析
1.违约金性质界定
在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中,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之外,再从购买方收到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A公司出租房屋,承租方提前解约支付的违约金,是基于房屋租赁这一应税销售行为产生的。所以,A公司收取的该笔违约金符合价外费用的定义。
2.简易计税方法下价外费用的处理
当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其销售额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于价外费用,应一并计入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房屋租赁业务中,A公司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征收率为5%。
四、税务机关结论
A公司收取的因承租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10万元违约金,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中的价外费用。A公司应将该违约金并入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