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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105号

更新时间:2022-03-17   浏览次数:256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105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按照目前参与分配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没有其他财产的情况下,同意按比例受偿的制度设计,实际上是具有破产的功能;案涉不动产裁定过户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但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终结,变成价款后下一步清偿分配,也是执行的一个阶段;分配的目的就是从价款中受偿,不能说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执行就终结了,只要执行价款还在,执行程序就不能终结,即在被执行人财产未分配处置完毕之前,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就本案来看,根据查明的事实,执行法院因案涉14套商业用房拍卖成交,于2018年7月3日裁定过户,此种情形属于将不动产变为金钱,还是属于被执行人财产,只是财产形式发生了转化,并不是财产处理完毕。杨××于2018年11月23日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时,不动产变现的金钱还在执行法院账户,还未执行终结,其提出的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得到支持。

文章摘要2:

【注解】(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9条规定的,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2)在被执行人财产未分配处置完毕之前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不动产变现的金钱还在执行法院账户还未执行终结,提出的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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