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被执行人财产在法院账户未分配处置完毕债权人能否申请参与分配?

更新时间:2024-03-03   浏览次数:1676 次 标签: 债权人参与分配

文章摘要:

问题:如何认定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终结前?
解读:(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9条第2款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2)被执行人财产未分配处置完毕之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不动产变现的金钱还在执行法院账户属于还未执行终结),债权人有权申请参与分配
【解析】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时间——(1)《民诉意见》第298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2)《执行工作规定》第90条(已被删除)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3)《民诉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9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现有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具体标准。

文章摘要2:

【注释1】如何确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时间?|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时间为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
(1)待分配财产为货币类财产或者为非货币类财产且通过拍卖或变卖方式已经处置变现——A.分配方案已制作完成且已有效送达任一相关当事人(分配方案首次送达之日)的前一日为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日;B.主持分配法院未制作分配方案或者分配方案尚未送达的,以执行案款发放的前一日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
(2)待分配财产为非货币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后以物抵债的——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为抵债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的前一日。
【注释2】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时间——以主持分配法院收到其参与分配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注释3】截止日前未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仅就已分配后的剩余款物参与分配
【注解1】财产分配方案已生效,分配程序已终结,不予准许参与分配申请。——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执复805号
【注解2】(1)一般情况下执行案款扣划至执行法院账户但未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时不能认为该财产已执行完毕;(2)执行案款因另案保全措施冻结在法院账户未发放但执行法院已出具结案通知书应当认定财产执行已终结,申请参与分配超过法定期限。——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最高法执监187号

问题:如何认定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终结前?

解读:(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9条第2款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2)被执行人财产未分配处置完毕之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不动产变现的金钱还在执行法院账户属于还未执行终结),债权人有权申请参与分配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九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90.【删除】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98、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105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按照目前参与分配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没有其他财产的情况下,同意按比例受偿的制度设计,实际上是具有破产的功能;案涉不动产裁定过户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但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终结,变成价款后下一步清偿分配,也是执行的一个阶段;分配的目的就是从价款中受偿,不能说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执行就终结了,只要执行价款还在,执行程序就不能终结,即在被执行人财产未分配处置完毕之前,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就本案来看,根据查明的事实,执行法院因案涉14套商业用房拍卖成交,于2018年7月3日裁定过户,此种情形属于将不动产变为金钱,还是属于被执行人财产,只是财产形式发生了转化,并不是财产处理完毕。杨××于2018年11月23日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时,不动产变现的金钱还在执行法院账户,还未执行终结,其提出的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得到支持。

【注解】(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9条规定的,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2)在被执行人财产未分配处置完毕之前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不动产变现的金钱还在执行法院账户还未执行终结,提出的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得到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执复805号

【裁判摘要】财产分配方案已生效,分配程序已终结,不予准许参与分配申请——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珠海中院在本案中不予准许另案申请执行人天元公司参与分配申请是否恰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本案中,珠海中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19)粤04执269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并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送达横琴金投公司,2020年1月23日送达王某、张某、王某、吉林利源公司,2020年1月25日送达鲁某,2020年2月3日送达沈阳利源公司。2020年1月16日,珠海中院根据横琴金投公司申请,向其支付12385769.76元分配款。2020年3月6日,天元公司向珠海中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申请对涉案拍卖款参与分配,此时,涉案财产分配方案早已确定生效,且珠海中院已经根据横琴金投公司申请按照财产分配方案划付执行款,虽尚有另一申请执行人所属款项未支付,但对涉案款项的分配程序已经终结,而且天元公司在另案中的被执行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其债权兑现比例尚不可确定,根据公平原则,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珠海中院不予准许天元公司参与分配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最高法执监187号

【裁判摘要】(1)一般情况下执行案款扣划至执行法院账户但未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时不能认为该财产已执行完毕;(2)执行案款因另案对保全措施冻结在法院账户未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已出具结案通知书,提出参与分配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本案执行案款因另案对申请执行人的保全措施冻结在法院账户未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已出具结案通知书,本案申诉人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一般情况下,执行案款扣划至执行法院账户但未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时,不能认为该财产已执行完毕。但本案中,案款尚未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建筑公司的原因系海南州光科光伏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海南中院作出(2019)青25财保4号民事裁定冻结滁州市建筑公司2780.6万元的财产,即因本案与另案的保全执行衔接和协调,海南中院对执行到位的2450万元执行款暂存于法院执行账户而未向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建筑公司发放。据此,海南中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于2019年12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建筑公司和被执行人海南州光科光伏公司发出(2019)青25执恢4号结案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本案执行标的为1859.296849万元,执行中从国家电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扣划被执行人海南州光科光伏公司电费收益2450万元,青海高院(2017)青民初8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至此,本案执行程序已经终结。申诉人中国华融甘肃分公司在此之后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关于申请参与分配期限的规定,属于逾期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