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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质物、留置物取回权

更新时间:2022-03-26   浏览次数:2161 次 标签: 管理人质物取回权 管理人取回质物 管理人留置权取回权 管理人取回留置物

文章摘要:

管理人取回质物或留置物:(1)应当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可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替代担保)的方式实现;(2)在质物或者留置物价值低于被担保债权额时,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不应当高于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

文章摘要2:

【解读1】管理人对质物、留置物处置方式:(1)取回质物:A.清偿债务(管理人通过清偿债务方式取回质物、留置物);B.替代担保(管理人通过替代担保即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方式取回质物、留置物);(2)折价清偿(管理人与质权人或留置权人协商以质物或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
【解读2】管理人进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1)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2)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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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担保物取回权 回目录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1)清偿债务;

(2)管理人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

【理解与适用1】管理人取回质物或留置物的判断依据|管理人作出取回质物或者留置物的判断应当依据以下理由:其一,债权人的保管行为有可能导致质物或留置物价值减少或毁损灭失,不利于质物或留置物的安全;其二,质物或留置物与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是成套设备或因为其他原因集中管理和处分更有利于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其三,管理人认为应当取回质物或留置物的其他合理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破产法解释(一).破产法解释(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301页。

2.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3.管理人拟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者与质权人、留置权人协议以质物、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等方式,进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

(1)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2)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理解与适用2】根据本条相关规定,管理人作出取回质物或留置物的决定后应当将拟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并附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据 。且根据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决议或指令执行,并将执行结果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破产法解释(一).破产法解释(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300-302页。

协商以质物或者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 回目录

《企业破产法规定二》第25条规定:“管理人拟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者与质权人、留置权人协议以质物、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等方式,进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1.管理人可以与质权人或留置权人协商以质物或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

2.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法院。

【理解与适用】对于质物或留置物的市场价格,应依照管理人聘请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值确定,如评估价值高于应当清偿的债权金额,管理人应当要求债权人支付超出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破产法解释(一).破产法解释(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303页。

陈其象律师提示:管理人对质物、留置物处置方式 回目录

(1)取回质物、留置物:

A.清偿债务:管理人通过清偿债务方式取回质物、留置物:

B.替代担保:管理人通过替代担保(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方式取回质物、留置物。

(2)折价清偿:管理人与质权人或留置权人协商以质物或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

【解读】管理人进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1)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2)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法院。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七条【管理人取回质物、留置物】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五条【质物和留置物的取回和变价】管理人拟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者与质权人、留置权人协议以质物、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等方式,进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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