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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2020)闽司惩复1号

更新时间:2022-03-20   浏览次数:107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2020)闽司惩复1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是管理人的工作职责。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本案中,......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发出通知要求王××在收到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管理人提出的移交方案进行移交,但王××仍拒绝履行移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王××推诿履行移交义务,妨碍破产案件正常审理为由,对其作出罚款、拘留决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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