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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非在编聘用干部因解聘发生争议,法院是否受理?

更新时间:2023-08-11   浏览次数:3249 次 标签: 解除聘用关系 劳动关系 受案范围

文章摘要:

国家机关非在编聘用干部与国家机关因解除聘用关系发生争议不予受理——国家机关非在编干部因清退发生的争议,既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也不属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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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非在编干部因清退发生的争议,既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也不属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国家机关非在编聘用干部与国家机关因解除聘用关系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案例:曾凡元等人1996年与花溪镇政府签订招聘干部合同,该合同约定:受聘期间,享受受聘单位同职级国家公务员政治待遇,工资待遇参照川人工[1998]2号文件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等。2002年1月31日巴南区花溪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清退非在编人员的实施意见》,决定清退花溪镇机关非在编的在职人员,书面通知曾凡元等8人被清退后可获得一次性补偿金。曾凡元等人在2002年至2004年先后多次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花溪镇政府履行招聘干部合同、计算工龄和办理社保等。重庆市两级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对曾凡元的起诉多次作出不予受理通知、驳回上诉。此外,曾凡元等先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巴南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继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重庆市高院就该案是否应受理请示。

结论:国家机关非在编干部因清退发生的争议,既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也不属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理由:

1.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3款:“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曾凡元等8人与花溪镇政府签订的是招聘干部合同,镇政府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实际上曾凡元等人在解聘前还担任了镇政府职能部门的职务,不属于国家机关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故曾凡元等人与镇政府之间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部规章规定的劳动关系。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由于镇政府系国家机关而非事业单位,故因解除该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也不属于该规定范围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阿依古丽、王胜全、李伟、刘小飞:《新型疑难民商事案件受理问题》(下),载苏泽林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2006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0~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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