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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援引和释明

更新时间:2023-08-09   浏览次数:9085 次 标签: 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释明 D193【诉讼时效援引】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能否援引诉讼时效规定裁判和释明 【法官只是冷冷的旁观者】 诉讼风险提示书 诉讼时效抗辩权不具有涉他性

文章摘要:

什么是诉讼时效援引和释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能否援引诉讼时效规定裁判和释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裁判,也不应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文章摘要2:

【注解】(1)被告缺席视为被告放弃其答辩权,当然也包括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进行主动审查;但如果被告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则应认定其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理。(2)义务人未提交任何关于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证据,其也无任何相关抗辩,法院不应主动释明;如果义务人已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只是不够充分明确(如义务人提出“权利人主张权利时间过长、义务人无须承担清偿义务的”),法官可以对此进行消极的释明。(3)法院给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提示书中含有告知当事人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内容,属于保护所有当事人利益考虑,为普及法律知识而发放的诉讼材料,不是针对个案的特殊提示,不应认为是对个案行使释明权。——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58.被告缺席的案件,法院应否对时效问题主动审查;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应否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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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1.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第193条):

(1)法院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审理和裁判——在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下,法院不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法院不应主动查明诉讼时效事实。

2.人民法院也不应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2条):

(1)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私法属性,在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上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法院不应主动干预;

(2)从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角度,法院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3)符合诉讼时效效力才抗辩权产生说。

【注解】(1)积极释明权之禁止——“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是指义务人根本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2)消极释明权不禁止——如果义务人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但只是表述不够充分、准确、清晰,则应认定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应通过询问等方式确定其是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解读】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采用抗辩权发生主义: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仅获得了诉讼时效抗辩权;

(2)权利人的胜诉权是否消灭取决于义务人是否行使该抗辩权:

A.如果义务人行使了时效抗辩权,权利人即丧失了胜诉权(成为自然权利);

B.如果义务人不行使时效抗辩权,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仍然是一种完整的权利。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回目录

民法典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法院不应主动查明诉讼时效事实。

【解读1】

(1)原《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是指义务人根本没有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

(2)如果其有该意思表示,但只是表述不够充分、准确、清晰(如提出“权利人主张权利时间过长、义务人无需承担清偿义务的”),则应认定其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意思,法院应通过询问等方式确定其是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解读2】“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一审、二审和再审期间)均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法院不应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回目录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1.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是指义务人根本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意思表示;

2.如果义务人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意思表示,只是表述不够充分、准确、明晰:

(1)应当认定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意思表示;

(2)法院应通过询问等方式确定其是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诉讼时效审查 回目录

1.当事人(主要是指被告)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1)法院不主动对诉讼时效进行审查:法院不应主动查明诉讼时效相关时效,也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审理和裁判;

(2)不应当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应当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实体审查。

3.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中提出:

(1)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2)当事人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4.在被告缺席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不能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主动审查。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缺席审理应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在被告主动放弃代表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基于诉讼时效抗辩发生主义的原则,对诉讼时效问题应不予审理。——杜万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精要》第107页。

(2)被告虽然缺席审理,但被告提出答辩状在答辩状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诉讼时效问题予以审理。

·【笔记】缺席判决情况下,被告能否在答辩状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诉讼风险提示书不属于法院对诉讼时效进行积极释明——我国法院发给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提示书,系法院出于保护所有当事人利益的考虑为普及法律知识而发放的诉讼材料,虽然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但并非对个案进行的释明,不属于法院行使诉讼时效的积极释明权。 

②案件受理阶段(立案阶段)法院不应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院应对案件进行受理:

A.法院在受理案件的程序审阶段也不应主动提出诉讼时效问题;

B.讼时效是实体法问题,不论诉讼时效是否经过,均不影响法院受理案件:受理后在义务人进行抗辩的,法院查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应实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③在任何民事诉讼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发回重审阶段、再审阶段),法院均不应当主动援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④原告起诉时明显已超过诉讼时效,且被告一直未到庭应诉也未答辩:

A.法院不需要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做出审查、认定;

B.不应依职权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⑤一审时被告提出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抗辩,但一审判决不予支持,被告在二审中没有对诉讼时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即使在审理中发现本案债权确已过诉讼时效,也不进行改判。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三条【诉讼时效援引】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二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二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原条文】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三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本报记者问 

  问:在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应否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应否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答:该问题是司法实务中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应首先明确的问题。在我国司法实务界曾存在着法官主动援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的情况。我们认为,诉讼时效抗辩权本质上是义务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义务人是否行使,司法不应过多干预,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本要求。当事人一方根据实体法上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在诉讼中提起的诉讼时效抗辩是实体权利的抗辩,是需由当事人主张的抗辩,当事人是否主张,属于其自由处分的范畴,司法也不应过多干涉,这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应有之意。因此,遵循上述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在义务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该规定也与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相适应。

  在司法实务中,关于当事人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应否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存在争议。经过深入论证,我们认为,诉讼时效抗辩权是颠覆性权利,义务人在法院释明后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将会使裁判结果较之其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发生根本性变化,即将导致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而即使义务人不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权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享有权利的情形下,义务人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本要求,并不会给义务人造成不公平的后果,反而有利于鼓励义务人的诚实履约行为,有利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还应指出的是,在义务人无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如果人民法院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则无异于提醒和帮助义务人逃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有违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因此,该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53、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

【摘要】 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系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它们与借款的企业或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追偿贷款权利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确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颜根富诉台州市广源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提示】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不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理。

·黄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0802执异5号

【裁判摘要】现申请执行人工行湛江分行虽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的规定,本院仍应依法予以立案受理,异议人黄某某作为(2020)粤0802执19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之一,对申请执行人工行湛江分行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而中行湛江分行对此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具有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异议人黄某某主张对其不予执行(2020)粤0802执197号执行案件及解除对其名下财产采取相关执行措施的异议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异议人黄某某请求撤销(2020)粤0802执197号执行案件,因本案还存在其他被执行人,对并未提出申请执行时效抗辩的其他被执行人,法院应继续予以执行,故该异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95号

【裁判要旨】缺席判决主体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效力不及于到庭的其他连带责任人——(1)因借款人苏××未到庭对其缺席判决,因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无须进行诉讼时效事实的审理和进行诉讼时效法律适用;(2)但林××(连带责任人)到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故对涉及林××责任承担的诉讼时效问题应当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