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因控股而承接劳动关系?
更新时间:2016-01-23 浏览次数:178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企业能否因控股而承接劳动关系
文章摘要2:
关联公司间只存在一层劳动关系,只有十几的用工单位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回目录
1.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本质上已具有独立的用工主体资格,依法独立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
2.在仲裁或起诉时可以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为当事人进行。
企业不因控股而承接劳动关系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抗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冼祯祥等与广西三环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流炻瓷厂劳动纠纷抗诉案》表明:
1.集团企业的下属控股企业为独立法人,集团不能因控股地位直接承接下属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
2.企业不能因其控股地位直接承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被控股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关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的控股关系以及集团公司向劳动者作出的聘任决定,均不能成为集团关系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