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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通过“末位淘汰”、“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22-12-14   浏览次数:253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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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通过“末位淘汰”、“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回目录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2.但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要以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价值依归,对用人单位施行的“末位淘汰”、“竞争上岗”等做法,要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及其效力。

——奚晓明:《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新形势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谱写民事审判工作新篇章——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1年6月23日),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2辑(总第46辑),第14页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号】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1)杭滨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1)考核结果为C2等级与“不能胜任工作”的关系无法划上等号,关联性不足;(2)王鹏从分销科转岗系分销科解散导致转岗,转岗证据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转岗的事实关联性不足。(3)结论:中兴通讯公司仅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劳动者王鹏符合“不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然不胜任工作”的法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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